盼望人生 3410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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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的盼望乃是十字架,我們擁有這個,就擁有一切,十字架是我們唯一的盼望!,信心與終極的仁愛。


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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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上帝的誡命與摩西的律法  
張明仁 講述


  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 經文:出埃及記二十章1-17節

「十誡」被稱為上帝的律法,或上帝的誡命,卻不能被稱為摩西的律法,或摩西的誡命。
    「十誡」顯然不只是普通的法律而已,而是歷史和聖經上的大事,當初上帝頒佈「十誡」是上帝親口宣佈的(申四:12-13、出二十:1-20),並親手刻寫在兩塊石版上的,可見頒佈時的莊嚴,令人敬畏,且是何等重要,不能違背(申五:22、九:16-17、十:1-4)。
    「十誡」的兩塊法版,放置於約櫃之中,象徵作為上帝寶座的根基,是永存不廢的(申十:1-5、出二十五:21、啟十一:19、十五:5),又將約櫃置於聖殿中的至聖所,可見其重要性了。以色列人更是歷代殷勤相傳,教導兒女行走、坐著、躺下,都要談論,甚至戴在額上,繫在手上,寫在門框上,記在城門上,絲毫不能掉以輕心。
    「十誡」的大綱如下:
    第一誡:不可有別神。
    第二誡:不可拜偶像。
    第三誡:不可妄稱神的名。
    第四誡:當記念安息日。
    第五誡:當孝敬父母。
    第六誡:不可殺人。
    第七誡:不可姦淫。
    第八誡:不可偷盜。
    第九誡:不可作假見證。
    第十誡:不可貪婪」。
(太五:17-30、十九:16-19、雅二:8-12、傳十二、13-14、出二十:1-17)
    「十誡」的第一至四誡是論及「愛上帝」,第五至十誡是論及「愛人」。其中有八誡是用「不可」開始的,只有「當守安息日」和「當孝敬父母」這兩條誡命是用「當」開始的。
    耶穌更把「十誡」綜合為兩條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上帝。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」(路十:25-28、太廿二:37-40、加五:14、羅十三:8-10、雅二:8、申六:4、5、利十九:18)。

    「其次也相仿」的「其次」意思是:要把「愛上帝」擺在第一,「愛人」擺在其次,這就是愛的等次。而「相仿」意思是:「愛人」如同「愛上帝」一樣要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」。比方,律法規定不能殺人,不是真的動刀才是殺人,當你心中對人有恨就是殺人了;又比方,律法規定不能姦淫,不是發生肉體關係才是犯姦淫,當人心中有了邪念便是犯姦淫了。這才是所謂的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」,亦即「愛人」要從內心做起。不僅要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」的「愛上帝」,也要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」的「愛人」,這就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。
    三千五百多年前,上帝要求以色列人不可有別神,不可雕刻偶像,不可妄稱上帝的名……;新約時代,耶穌教導人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愛主你的上帝,單要事奉祂。時代變遷,人要從消極的「不可」,進步到積極主動地「盡心、盡性、盡意」愛上帝。基督徒不單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,不可貪戀不屬自己的東西;更要彼此相愛,甚至要捨己,要愛仇敵……。
    雖然「十誡」當初是頒佈給出埃及的以色列人,但更是針對全人類而頒佈,放觀今日的法律及所追求的社會正義,也都以「十誡」為基礎。
    「十誡」的每一誡都秉持了一個原則,每個原則都針對與上帝、家庭、兩性、工作、仁慈、財產、言談及思想有關的現實生活課題,提供了道德性的觀點。這些原則適用於舊約時代,也同樣適用於今日的新約時代。因為我們領受了上帝的恩典,成為天國的子民,所以樂意遵行誡命,也因著遵行誡命,帶來更大的恩典與祝福。上帝喜悅人誠實地、認真地遵行祂的誡命。

    其實「十誡」在人類被造時,就已印刻在人的心�堙]羅二:12-16)。亞伯拉罕也曾全心遵守(創二十六:5)。以色列人在上帝親口宣佈「十誡」前也已開始遵守(出十六章),只是由於以色列人在埃及為奴四百年之久,對上帝的誡命已糢糊不清,也不重視,因此上帝特意在烈火中臨格在西乃山上,親口宣佈十條誡命,以引起他們的重視,好使他們謹守遵行(出二十章)。
   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家馬丁路德對此問題也有很清楚的認識。馬丁路德說:「假如十條誡命被稱為摩西的律法,那麼摩西出來得太晚了。因為十條誡命不僅在摩西之前就有了,而且在亞伯拉罕與眾先祖之前也已經有了,並且它們也已傳遍了全世界。即使摩西未曾出世,亞伯拉罕未曾誕生,十條誡命從一開始之時,也已經在全人類中掌權,正如過去以來已經這樣,以後仍將這樣。」(馬丁路德文集第二十卷1952條)。

至於被稱為摩西的律法,那是上帝藉摩西曉喻以色列人(申四:14、出二十四:3、利一:1-2),並藉摩西寫在書上的(申三十一:24、出三十四:27)。摩西的律法不是放置於約櫃之中,而是放在約櫃旁,象徵其中的儀文、治安律法部分,是暫存的,舊約時代需用的(申三十一:24-26)。
    這些儀文律法具體的內容是指「割禮」(約七:22、23、徒十五:1、利十二:3);「各種潔淨的條例」(路二:22、利十二:1-8、出十三:1-2、利11-15章、17章);「聖所的崇祀與獻祭的禮節」(來八:4-5、九:22、28-29、利1-10章、16、23章);「七個宗教節期及其中節期的安息日」(約二:13、七:2、徒二:1、利23章)這是預表主的救恩的,已在主被釘時成全了,所以基督徒不必拘泥,但第七日的安息日卻是紀念上帝六日創造大功的,是要存到永遠的,到新天新地中仍要遵守(賽五十八:13-14、太八:10-12、賽六十六:22、23);此外尚有各種適合於舊約時代當時當地的治安刑事條例等(太十九:7-9、約八:5、林前九:9、利18-20章、出21-23章)也被稱為摩西的律法。
    由於摩西的律法畢竟也是從主的啟示來的,因此摩西律法有時也被稱為「主的律法」或「耶和華的律法」(路二:22-24、出十三:9;代下三十一:3)但耶和華的律法
不等於是摩西的律法。因為「耶和華的律法」句括上帝的「十誡」〈道德律法〉和摩西的儀文治安律法二方面內容在內。

「十誡」的功用就是使人知罪(約壹三:4;羅三:20、七:7),勉人成聖(詩十九:7-11),作審判的標準(雅二:5-12、太五:21-22、傳十二:13-14、羅二:12-16、27)所以被稱為「道德律法」。而摩西律法的功用主要是作為未來之事的預表和影兒(來十:1、西二:11、16-17),摩西律法的各種儀文、治安條例、繁文縟節等,到主被釘十字架後都已全部廢除了〈因基督的救恩成全了律法〉。但上帝的道德律法「十誡」,亦即「愛上帝」「愛人」的兩大總綱,卻是永存不廢,永遠要遵守的。正如主耶穌所指出的:「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」。
    茲將上帝的十誡〈以下簡稱為前者〉與摩西的律法〈以下簡稱為後者〉,兩者再逐一比較如下:
    前者「是屬乎靈的」(羅七:14)被稱為「至尊的律法」(雅二:8);後者被稱為「屬肉體的條例」(來九:10)。
    前者被稱為「使人自由的律法」(雅一:25、二:12),在主裡「不是難守的」(約壹五:3);後者被稱為新約時代信徒們「不能負的軛」,甚至是「奴僕的軛」,兼指猶太人的繁文縟節(徒十五:10-11、加五:1)。
    前者使遵守的「得福」(雅一:25;詩一一九:12、;十九:11、十一:2-3);後者是新約時代信徒不須遵守的並成了猶太人與信徒之間的"冤仇",也即成了猶太人「攻擊我們有礙於我們的字據」(弗二:15-16、西二:14)。
    前者是永存的(太五:17-18;詩一一九:114、152、160);後者是暫存的(來九:10-12)。
    前者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捨命時所高舉的(太二十:28、賽四十二:21);後者是基督在十字架上捨命時已成全而廢除的(來十:18、弗二:15-16、西二:14、但九:27、太二十七:50-51)。
    前者是上帝審判人思念,言行的標準(太五:21-22、雅二:8-12、傳十二:13-14)是每一個要進入永生的人必須遵守的(太十九:16-19、五:21-30);後者是新約時代信徒不需拘泥的(林前七:19、加六:14-15、來十:4-12、18、九:9-12、弗二:15-16、西二:14)。

新約時代的信徒對於十誡與律法,有時會走向兩種極端:一是只注重律法表面的意義,步步為營,避免觸犯,於是生活行為漸漸僵化,演變成令人詬病的律法主義者,像新約時代的法利賽人單單拘泥於字面的要求,在行為上一絲不苟,只為了不觸犯律法,滿足自義的心態;另一種極端卻喜歡挑戰規條,抗拒約束,「只要我喜歡,沒有甚麼不可以!」凡事隨心所欲,任意而行,甚至抗拒傳統,只重視個人的好惡。如此兩種極端同樣會帶來相當的弊病。
    居間於這兩種極端,也有新約時代的信徒認為「十誡」已經是三千五百多年前所頒佈,而且是針對猶太民族所說的,以今天的社會觀點來說已經是過時;認為,今天是恩典時代,主耶穌已經完成救贖的工作了,似乎不需強調這些誡命,我們已從律法中得著釋放,我們應是活在恩典之下而非律法之下,我們不是靠守誡命來得救,乃是靠耶穌的恩典來得救,因為耶穌已經為我們承擔刑罰。
    這種居間的論調,乍聽之下似乎振振有詞,但使徒保羅在羅馬書六章15節說:「我們固然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,就可以犯罪嗎?斷乎不可!」這就點出了這種論調的錯誤。
    讓我們來看看主耶穌對律法的看法,馬太福音五章17-20節,耶穌說: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。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所以,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做,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。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。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!」
    主耶穌甚至在馬太福音十九章16節,當一個人問耶穌:如何做才能得到永生?我們都以為耶穌會回答:「信祂的就有永生」。然而耶穌卻出乎人意料的回答他:要他遵守誡命。耶穌還向他說明這些誡命就是:「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證,當孝敬父母,又當愛人如己」。由此可知,即使耶穌來到世上,不是要廢去律法,乃是要成全。

   
固然摩西的儀文律法到新約時代已經廢除,我們不須遵守,但上帝的道德律法,就是十條誡命亦即「愛上帝」「愛人」的兩大總綱則是我們永遠必須遵守的。
    誡命的要求是極高的,往往我們會落在「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」的光景中,正如使徒保羅曾說:「我也知道,在我�媕Y,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,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故此,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作」;「因為按著我�堶悸熒N思,我是喜歡上帝的律。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……把我擄去,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。我真是苦阿,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感謝上帝,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。這樣看來,我以內心順服上帝的律,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」。另一章中又說:「原來體貼肉體的,就是與上帝為仇,因為不服上帝的律法,也是不能服。而且屬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。如果上帝的靈住在你們心�堙A你們就不屬肉體,乃屬聖靈了」從而「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,只隨從聖靈的人身上」(羅七:7、14、18-19、22-25、八:7-9、4)。
    由此我們知道,我們必須藉著信心,靠賴
主耶穌基督的救恩才能遵守誡命。只有主耶穌基督的寶血能隨時洗去我們一切違背上帝律法的罪,只有基督的聖靈能不斷恩助我們遵守上帝的律法而成聖(羅七:14-19、24-25、太一:21、啟七:14、15、二十二:14),基督也已應許要「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……隨從聖靈的人身上」(羅八:4)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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