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spgift156.gif (20400 個位元組)論述春秋 0109
      我請所有論述系列的讀者們,切勿把其中稍嫌激烈的批判,認為是一種定論。在人生的思潮裡泛呀泛著,它僅是浮起的一座島嶼.........。



  母親節談優生保健法案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張明仁
 

        優生保健法案立法之前,立法委員曾經針對優生與殺生之間引起激辯,岐見雙方,舌戰不休,旗鼓相當。筆者雖隔岸觀火,但有感於墮胎者與日俱增,今逢母親節,乃略抒已見,尚望有心墮胎之妊娠婦女們三思而後行:
        第一、墮胎不僅犯罪,也違反自然繁衍─刑法明文規定,墮胎是一種罪──墮胎罪。胎兒始自受孕,就已自母體獲取生機而逐漸生長、成形,而至分娩脫離了母體。受孕──成形──分娩………這是一個「人」生長的自然法則。沒有「胎兒」就沒有「人」,人的起初就是胎兒,正如草木的起初就是耔胚。強迫墮胎就是違反自然繁衍和上帝的旨意(創世記一:28)。自生自滅的觀念由來已久,若是強迫生強迫死,於情於法,都是一種罪孽。
        第二、墮胎不僅違憲,也是殺人─憲法規定人有生存權,又規定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,因此「胎兒」是不是「人」,就成為爭議的焦點。根據民法總則關於「自然人」的詮釋:「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」。又:「胎兒,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,關於其『個人』利益之保護,視為既已出生」。照法律的觀點看「人」:非死產的胎兒也是「人」,應受到法律的保障。照人類學的觀點看「人」:孕而未生的人叫「胎」,所以人在母體內為「胎」,出生以後為「人」。胎兒自受孕時起,就已經不是母體身上的「零件」,而是一個生存的「個體」,一個人的生命應溯自受孕的時候就已經開始,因此墮胎等於扼殺一個人的生命,神人共憤的殺人行為(出埃及記二十:13)。
        願在今天母親節,除感謝母親生我育我以外,也要提醒普天下有心墮胎妊娠的母親:老吾老以及人之老,幼吾幼以及人之幼,古有明訓,胎兒無辜,請勿墮胎。也恭請診所門口標榜醒目「優生保健……」的醫師們,捫心自問:如果你是腹中胎兒,你願人把你拿掉乎?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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