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查经讲义
编著者:
罗老师
0604 第六讲第四节  顺服掌权
  

 

第六讲第四节  顺服掌权

6.4.顺服掌权-国家生活的原则(13:1-7):

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,是保罗关注的焦点,也是历代教会和国家政权互动时面临的挑战。

但保罗的重点是放在基督徒的个别公民责任,而非教会与政府关系的理论,因此,他的重点在“解释神指派给政府的责任,以及基督徒与它的关系。”(stottp.462

特别犹太人一向不接受外邦政权的统治,加上罗马政府有驱逐犹太人(包含基督徒和非基督徒)的纪录(徒18:2),可能保罗担心基督徒对政府存有敌意,甚至出现反对政府的不当举措,故有此段经文的勉励,对基督徒顺服在上掌权的教导,认为政权是神所设立的,要基督徒顺服并和政府合作。

保罗这样的教导是否合乎基督的信仰和获得当代教会的接纳呢?

主耶稣被问到是否该向罗马政府纳税时说:“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,神的物当归给神”(可12:17)。说明教会和政府各有不同角色,基督徒对神和政府都有义务。保罗的原则应是根据主耶稣教训而来的。

使徒彼得也教导相似的教训(彼前2:13-17),可见保罗的原则是当代教会普遍接纳的看法和原则。这也当是所有教会作地上国家政府的国民时,应当的公民责任。

或许,我们会有疑问:政府如果定了一些不合圣经真理的法律要求或反对神的事,基督徒该如何?政府若超越了他的权柄限制,基督徒自然只有听从神不听从人了(徒4:18-20)。但一般的情况下,基督徒是天上的国民,为了福音的见证,应该作得更好,作更守法的地上国家公民。(参提前2:1

6.4.1.顺服神权柄的原则(13:1-2):

12:1-2节说明了“顺服权柄”的普遍性原则。奠基于几个前提:

1.权柄出于神:

“出于神”直译作“借着神”或“从神来的”。权柄出于神说明,在上掌权者乃是神所设立或废弃的,除非是神所设立的,否则没有人能实行任何统治权。

犹太人对此真理必是明白的。(参撒下12:8,耶27:5,但2:21374:1725:325:21

保罗的意思乃在强调上帝创造世界时所确立的秩序原则,祂不希望无政府的状态,所以,国家政府的制度所有的权柄从神而来。

“神所命”是指“神所设立”,和“顺服”是同一字根。国家政府制度是神所设立的,人顺服权柄的意义即在:人顺服掌权者(国家政府制度)的前提是因人愿顺服至高无上的权柄-上帝。

因此,基督徒所根据的基本信仰,就是神掌权及神的国,神高高坐在宝座上统治宇宙的一切,包括世界各国。

耶稣曾对彼拉多说:“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,你就毫无权柄办我。”(约19:11)彼拉多误用神给他的权柄将耶稣定罪,耶稣却仍肯定权柄出于神。

旧约也列出世上政权的兴衰在神的手中,埃及法老的政权(出9:16,参罗9”17),亚述政权(赛10:5-6)。这更证明“神所命”的意义,在证明权柄出于神。

保罗延续圣经一贯的传统,承认耶和华在人的国中掌权。但是世上政权却不一定承认,罗马政府即强迫基督徒拜皇帝,但保罗仍然坚守那误用权柄的罗马政府,其权柄仍旧出于神。

2.相对的顺服:

保罗在本节的教训不是指“绝对的顺服”而是“相对的顺服”。因为他必然知道,地上君王(国家政府)的命令,往往多与神的命令相违背,因此彼得所说的“顺服神,不顺从人”(徒5:29)必然也是保罗同意的。

a.顺服的本意:

保罗在此所用的“顺服”,和我们一般所认为的“顺服”(顺服神,绝对)是不同的。这个动词非常重要,因为是解析罗13:1-3的关键词。

圣经中用来强调顺服神的字有三个更好的字,都是有顺从的意思(英文的obey)。

但保罗此处用的“顺服”却是另一个字(英文的submission),与用来顺服神的字不一样,显然保罗有意区隔顺服神和顺服人是不同的,意义就是顺服神是“绝对的顺服”而,顺服人却是“相对的顺服”。

这个字词的原意是要求“把自己放在别人之下”。实际的意义,就是承认别人(包括国家政府)对我们的要求,比我对自己的要求更具权柄。在本节的意义,“顺服在上有权柄的”,就是指基督徒承认神把你放在这权柄之下。且基督徒在实际的行为上真正表现出来对国家政府的尊重。

但基督徒虽愿意尽顺服的责任,但不表示要对掌权者每一个命令不加分辨而盲目的服从,也不会“唯命是听”。因为顺服的最终权威,并不在于掌权者,而是在于神,所以,一旦要在顺从人和顺从神中作抉择时,基督徒必然毫无疑问的和彼得保罗在同一立场。基督徒也愿意接受因拒绝掌权者命令所招致的任何后果。

b.顺服的用法:

在新约圣经中,保罗这个相对的顺服,出现有30次,只有少数是用在真正的顺服(绝对的顺服)的意思(罗:8:7)。其它绝大多数的用法,“顺服”的意思就不是那么明显了。

这些经文主要顺服的对象包括:

(1)对教会领袖应有的态度(林前16:16)。

(2)对世上掌权者应有的态度(多3:1,彼前2:13,罗1315)。

(3)对神应有的态度(雅4:7)。教会对基督应有的态度(弗5:24)。

(4)基督徒妻子对丈夫应有的态度。(弗5:22,西3:18,彼前3:15)。

(5)基督徒奴仆对主人应有的态度。(彼前2:18)。

(6)年幼者对年长者应有的态度。(彼前5:5)。

.顺服的意义:

(1)彼此的顺服:

在弗5:21提到彼此之间的顺服态度,可知“顺服”不是指绝对的服从。

再比较罗:12:10“彼此推让”,腓2:3“看别人彼自己强”,可看出其意义是相对的顺服,就是彼此的顺服。

(2)主动的顺服:

基督徒不是被政府的威权强迫去顺服,而是主动乐意的顺服。因为在上掌权者是神所定的制度,也按着神给予他的权柄,所以,我们顺服的不是掌权者本身,而是顺服神的权柄和制度。

(3)责任的顺服:

基督徒有缴税的责任,有为政府的祷告责任(提后2:1-2),尊敬顺服政府。但以不违反神律法为原则,若是政府的要求违反神的律法,则基督徒愿负严重的后果的责任,顺服神而不是顺服政府。

3.抗拒的约束(13:2):

“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”,这是新约圣经中遭受误用最多的经文。我们看见在教会历史中,那些暴虐的政权,往往错误引用这节圣经,自认圣经明确表明权柄以委任给在上掌权的统治者,要求人民无条件的顺服。也有忠心于基督的基督徒,对政府暴虐施政作消极性抵制时,就有一些威权者勾结的神学家,诉诸保罗此经文,助纣为虐,要求教会认可支持违反神的原则的极权杀害、逼迫等错误政策及罪行。

a.顺服不抗拒的意思:

究竟何为抗拒?保罗用两个不同“抗拒”的词来说明。

第一个“抗拒”是古动词,原意是“列阵抗拒”(参徒18:6)。

第二个及第三个“抗拒”和“命”和“顺服”三个字都来自同一个字根,强烈作一个对比的意涵绝非言喻可明白。

抗拒在其它新约亦译作“抵挡”,意思是敌对对立或抵制。

所以,保罗给基督徒的基本原则,是不去抵制政府或敌对抗拒。也就是不从其政权推翻或政策作切入点。但是,是否就表示基督徒无条件同意接受政权每一个要求?

b.顺服不抗拒的范围方式:

圣经的准则很清楚,以“神的命”为绝对顺服的标准,所以,政权也必须以此为原则,若政权不愿遵守神的命,它就无权要求遵行神的命令的基督徒或任何公民,因为遵行政权错误的命令而去违背神的命令。

另外,保罗的“抗拒”范围,是指与以敌对及对抗政府的方式,也就是不以革命或暴力的手段敌对。但他并未说基督徒不可以不同意政府的政策,或以非抗拒的方式,对政府错误表达基督徒的立场和作法。

c.顺服不抗拒的圣经原则:

基督徒是否一味盲从顺服,而给威权政府或狡诈的政客以宗教来钳制或奴役教会及人民?

    圣经告诉我们,我们必须响应那些错误的政权,而非保持缄默:

(1)指责那些腐败的掌权者:

如先知们大声疾呼。(参赛1:10-23,耶23:17-19,弥3:1-49-12。)又如潘霍华指责纳粹政权。

(2)拒绝并以行动抗拒:

如出埃及前为摩西接生的收生婆拒绝法老将以色列男婴溺死的命令(出1:15-17)。

但以理的三个朋友拒绝跪拜尼布甲尼撒王造的像(但3:12),和但以理自己抗拒玛代王30天不可向别神祷告的禁令,如寻常一日三次面向耶路撒冷祷告耶和华神(但6:10)。

和新约使徒面对逼迫为主殉道。

(3)坚持福音自由的原则:

新约时代,初代教会和使徒面对地方官员禁止传扬福音时,坚持福音自由传扬的原则(徒4:18-20)。

但另一方面,我们必须对那些政府中为全民福祉的权柄,作奉公守法的见证:

尽基本义务:如缴税(可12:17),投票(负责任的支持公正的政策,并投票反对不公平的政策)。尽祷告责任:(参提前2:1-2)。尽公民的责任:顺服守法是基督徒的本份,基督徒虽是天上国民,但我们同时也是地上国民,我们更应有好见证。

不论是任何政体,是民主制度,是威权体制,是君王制度,保罗的原则,应该被正确解释。基督徒坚持的是:顺服神及其原则。在此原则下,全力支持维护公义的政府及其律法、政策。

d.顺服不抗拒的刑罚:

许多政权错误的认知都因不明白 “刑罚”这个字和他的前提。

    保罗的前提是“抗拒神的命必自取刑罚”。

政权错用“刑罚”之处,在以为“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”,以为所有不遵守政权命令的都是抗拒政权,但是,“不遵守政权命令”≠“抗拒政权”,这是我们上述讨论时己经说明,所以,政权对所有不遵守政权命令者加以刑罚,这己经不符合圣经,若在引用圣经要加罪刑罚遵守神命的基督徒就更不应该。

政权错误另在认知政权的“无限”,无限上纲了政权的权力,以为错误违反神命令的政权,仍旧可以无限运用“刑罚”去压制逼迫人民。因为即使政权不愿承认神的命,都不可违反基本人权,更何况在神的命的权柄之下,政权又如何能误用神赋予的治理权呢?

所以,保罗在下二段(13:3-45-7)会再接续仔细讨论,政权应有正确的治理方向原则,和基督徒对政府应有正确的态度,并基督徒应尽的良心责任。

不过在此之前,另有一个问题,就是“刑罚”是来自神或来自政府?在此,保罗的重点是指一般状况下抗拒的政权,当然刑罚来自政府。

可是,基督徒在政权刑罚之下,会有怎样的反应呢?保罗显然明白一方面政府会错用政权刑罚,另一方面,刑罚也会造成人民的恐惧,因此,基督徒必须要以健康的态度去面对,就是不恐惧,如何能够不恐惧?就是有正确的观念和行动的落实,去面对刑罚。

6.4.2.行善不惧政权的原则(13:3-4):

保罗在第2节结束时提到,“抗拒的必自取刑罚”,他担心基督徒过度担忧以致对政权产生恐惧害怕的不正确心态,因此提出第二个面对政府的原则:就是“行善就不必惧怕政权”的原则。

保罗有二个目的,其一就是为“抗拒的必自取刑罚”的观念作一个适度的平衡,找出不必惧怕刑罚的出路,就是“行善”。

其二的目的,就是指出“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”,也提出一个政权行使刑罚的前提,正如“顺服神是顺服政权的前提”一样。

保罗一方面教导基督徒有正确的心态-行善无惧,另一方面也指出政府应有的正确行使政权的方向。

1.看政府的态度(13:3):

保罗对政权应有理想的看法,虽然他自身曾受政府不公平的对待(徒16:2237)。但他不致忽略政府可能不公义或政府偏离此责任的可能,但他客观的看政府,不受自身经验的影响,提出政府应有的理想及执政原则。这是保罗思想中神授权政府应有的理想,而非人间政权的现实状况。

.政府必须赏善罚恶:

“政府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,乃是叫作恶的惧怕”,说明政府应该称赞行善,惩罚作恶,基督徒只要顺服福音原则,必得掌权者的敬重。

只是保罗用“原”隐含了有些政府不作“原有的责任”,相反的可能有称赞作恶,惩罚行善的状况出现,但就算是如此,惩罚基督徒反而给基督徒行善受罚的人间美誉,杀害基督徒,反而给基督徒殉道的荣耀及天上的冠冕。正如基督在彼拉多及犹太宗教领袖手中受的屈枉,反倒成就了十架的荣耀及基督的名传扬。我们实在无须惧怕。

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是伸冤的,刑罚那作恶的。

    政府必须赏善罚恶,不是任意妄为的误用权柄,因为“佩剑”代表的是“权威的象征”。就如今天警察佩警徽一样,不论其个人品格如何,不论其个人喜好如何,他执勤时代表的是“公权力”,因此,必须谨慎行使,使公众佩服公权力。

 “伸冤”由“刑罚”,“之外”二字合成,也就是在某人身上施行罚,帖前4:6译为报应,因此,在此不是指为人伸冤,而是施行罚。若参照下文,就清楚明白的指,向那些作恶的人施刑罚。

政府的权威,是代表上帝使得靠神作恶的人接受神忿怒的刑罚,因此,政权刑罚的范围也是确定在“作恶”的人身上,而不是毫无限制,保罗并未说政权有任意的权柄。

保罗说明政府的权力,是维护社会秩序,使善良公民免受到恶人的伤害,这比群龙无首的无政府状态更能发挥此功能。

政府作神的用人是为人公众的利益,而不是执政者个人或少数利益阶层团体的利益。

国家有责任分辨善恶,个别公民遵守的道德标准和法律,政府也必须遵守,不可以“只准州司放火,不许百姓点灯”。

但衡诸事实现况,保罗自然理解那种“乌托邦”型的政府是不可预期的,因此他似乎要基督徒明白“政权”的作用,也给政权行使上了一课,确立权力行使的正确观念和范围的限制。

b.政府应作神的用人:

12:4中二次提到“神的用人”,为的是强调掌权治理者是神的仆人的观念,特别对基督徒来说,虽然政府不一定肯承认,但基督徒却必须有此概念。

保罗延续之前说“权柄出于神”,掌权者是“神所设立的”,因此,说掌权者是神的仆人是自然的。但是,这和我们所看到的似乎有所出入,一方面政府和我们一般所说那些神所使用事奉神的“神的仆人”有何不同?另一方面,有些政权,如保罗此时的尼罗皇帝和历史上压制逼迫基督徒的政权,如何能称为“神的仆人”?

在这里,“用人”的意思是广义的,也就是普遍性的仆人的意思。原意指筵席的侍者。新约中应用作教会中的执事(林后3:6),或福音的执事(帖前3:2)。若用在政府上,就是提醒国家“不是”神,政府的功用是在它能胜任的范围中为神伸张正义,既是仆人,就不是主人,不但没有权柄去作违反神旨意的事,反有责任去完成神的使用。

在属灵范围中神的仆人,尚且有可能犯错误,国家在决定上必然会有错误。因此,个人无权在国家的决定不合其心意时有权藐视国家的权柄。但另一方面,国家也有其责任,若暴虐无道,神会更迭,有时透过不同国家,有时透过国内其它人发动革命而取代之。但基督徒不会以教会身份,乃是以其国家公民的权利和身份从事。

政府是对基督徒“有益的”,不一定是帮助基督徒的福音工作,但至少,政府不应干扰基督徒基本信仰自由,也使基督徒可以“平安无事度日”(提前2:1),有益于传福音的环境自由平和。

6.4.3.良心善尽义务的原则(13:5-7):

保罗谈到基督徒顺服的第三个原则就是“良心”,作为“权柄”、“行善”能实践的动力。我们既知因顺服神而顺服政府,因行善无惧政权,就必须落实,那是为了我们良心的缘故。

1.善尽义务的必要观念(13:5):

保罗为顺服权柄下了一个结论,就是“你们必须”,意思就是“有这个必要”。不只是“因为刑罚”,也是“因为良心”,也就是有外在客观的国家律法,我们有必要去遵守;也有内在主观的良心律法(神放在人心中的律法,参罗2:14-15)。我们更有必要去遵守。

因此,基督徒不但要明白,尽公民的义务不但是必要的,更要“善尽”此义务,格外显出基督徒的见证。

“良心”也说明了我们行善的动机,不只为了国家律法的要求,更重要的是为了神在我们心中给我们的良心律法,我们行善的动机是为了神,那才是真正的“善”,不是外在的“伪善”。

“良心”说明我们对“掌权者和上帝”之间的关系,有一个根基于神的知识观点,不论政府愿否承认,他人能否认同,我们良心必须忠于神的启示。(参彼前2:19

若我们不顺服会引致良心不安,也在神前犯错,违反神的旨意。

2.认同公共的管理制度(13:6):

“他们是神的差役,常常特管这事”,说明政府是神设立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。

“神的差役”提醒公职的服事,是“仆人”的型态,如同我们现在所说的“政府(官员)是人民的公仆”,神要求掌权者善尽祂所托付的责任。更要求“仆人的谦卑”。

    “特管”说明政府“专责管理”,这种公共事务由专责政府机构管理的观念,是圣经所认同的,也是圣经赋予政府正面形象的肯定。

保罗先以“纳粮”这一代表性的行动,表明基督徒以实际行动,认同政府的权柄及管理责任。但我们“认同”究竟是否能涵盖所有政府的政策?

可能,许多人对于许多的政策不仅不能认同,反而会反对,例如:堕胎、同性恋婚姻合法化、色情赌博(乐透)合法化等违反圣经伦理的政策。

因此,我们的“认同”是“认同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”,却不是百分之百对政府的政策照单全收。所以,不但不是“认同所有政府的政策”,有时,甚至要起来反对不符圣经的政策。

保罗以“纳税”这个令人不很愉悦及心甘情愿的例子,说明我们必须支持“公共管理制度”,主要是让政府有能力提供国家社会的安全保障,社会福利、教育、交通、环保的社会服务。

当然,政府必须合理使用税款,公平缴税,不横征暴敛,维持此公共管理制度的正当性。

3.尊重权柄的正确态度(13:7):

“当得的”是第7节的关键词,中文译本7节上“凡人所当得的”和7节下“当得的”中文翻译相同,但原来并不是相同的词。7节上的“当得的”,原意是“欠债”(参太18:32“所欠的”,和林前7:3“合宜之分”),用在此处,说明了我们对政府的态度,应以“欠债的”态度去理解我们尽公民义务的本质,正如欠债者偿还债务的天经地义。

7节下的“当得的”,是指“执政掌权者对我们的要求”,我们只有一个态度,就是“给”,特别这个字有非常特殊的意思,其真正的字义不仅是“给”(give),更是“给回”(give back),也就是“归回”,意思就是我们从政府得益,因此有义务“给回”政府。

保罗用此两个特别的词,为什么呢?我们看耶稣回答人的询问纳税问题时,就会发现,人以“给”(give)政府税问耶稣,耶稣却以“给回”(give back)回答。耶稣的用词在保罗的用词中出现,说明保罗根据耶稣的教导,提醒我们必须有“归回”的正确心态。(可12:1417

保罗以“欠债”和“归回(还)”这两个特殊的词,说明我们必须调整“不愿纳税”的心态,不仅对在罗马政府下的罗马教会基督徒有格外的意义,对现代基督徒亦更富启示。

有人说“纳粮”指直接税,“税”指间接税,这并非本节重点。

至于“惧怕”和“恭敬”也不必指向对神,因此节指对政府应有的正确态度,所以“惧怕”和“恭敬”都以“尊重”的理解最为合宜。也就是对当尽的义务,不必勉强也不必反抗。

保罗在13:1-7节中的教导,对政府掌权者和教会基督徒,都富有极大的启示。

基督徒对政府来说实在是极为珍贵的财产,因为他们是政府能力有限时,会对政府强有力支持的一群。

但是,政府若看轻基督徒,逼迫他们违反神真理的标准,那么,基督徒会是强有力遵行神的旨意,不怕死的一群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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