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查经讲义 |
第四讲第三节 脱离归于 4.3.脱离归于-面对律法(7:1∼25) 在成圣生活追求的路上,保罗认为首要的就是借着受洗与主同死同活,向罪死,向神活,具体的表现就是把自己奉献给神。 保罗接着在第7章说到,追求成圣第二重要的事,就是不要再靠律法,靠自己,因为这不但无法达到成圣,反倒再给罪有可趁之机,因此,基督徒不但向罪死,也要向律法死。 4.3.1.律法的限制(7:1-3) 1.律法限制的局限:(7:1) 保罗知道许多信主的犹太人,因内心受到传统犹太人律法观的影响,以致生活中仍受律法主义的影响,觉得需靠行为,行律法来成就成圣生活的追求,落入靠自己的陷阱中。 要如何才能突破这种观念呢?(观念的突破是信仰的第一步) a.律法限制的有限: 律法“管人”和6:9,6:14的“作主”是同一字,表示律法在人心中掌权的真实性,虽然和罪权,死权的性质不同,但律法代表的是另一种型态的约束力量。 律法虽然有约束力,但是律法的力量却不是无限延伸的力量,律法管人,是有限的。保罗首先突破“律法无限约束”的错误。 b.律法限制的时限: 律法既是有限的,那么律法的局限在哪呢?律法的有限在乎它的时间限制,就是它不可能具有永久的约束力。 而这个时限就是人“活着”的时候,这“活着“就是一般的情况而言,指的是人死亡之前的时候,但就属灵的意义乃本节经文所要引申的意义,则是指人信主后,己经与主同死同活,向着律法己经死,就不再受律法的限制与约束。 c.律法限制的讨论: 律法有限与时限的解释不会太难,问题是:保罗为何要讨论解决律法的问题?重要性何在? (1)经文上下文的重要性: 在6:14-15两次出现“在恩典之下,不在律法之下”,说明是基督徒重生以后不再在律法之下的光景。 (2)属灵真理的重要性: 保罗要说明的,就是不在律法之下的二个主要问题: (a)为什么我们不在律法之下? 因我们借着耶稣,在律法上死了,归属上帝,不再受律法约束。 (b)为什么我们不能再在律法之下? 因律法叫我知罪。而罪又会趁机藉律法叫我犯罪,叫我死,所以,我们不能再在律法之下。 (3)当然,保罗也顺道把律法与罪之差异及关系说明白,以免有人误解律法是恶的。 保罗肯定律法的圣洁,良善及属乎灵。 保罗说明罪藉善的律法作工,证明罪真是罪大恶极。 d.律法限制的结论: 保罗要向在律法之下的人说明,律法的约束是有时间限制的,是可以脱离的。只要死,人就可以脱离律法,因为律法只在人活着的时候限制人。 2.律法限制的例子(7:2-3): a.例子: 丈夫与妻子之间婚约的律法约束的例子,妻子所受到的律法约束是: (1)丈夫活着,妻子就受约束: 妻子在丈夫婚约之下受约束(参申24:1),是犹太人当时普遍的婚约观念,此约束甚至可以说是一种“辖制”。 (2)丈夫若死,妻子就脱离丈夫律法的约束: 丈夫可以休妻,但女子唯一可以脱离婚约的机会就是丈夫死,这是犹太人的律法。“丈夫的律法”应指的就是“婚姻法”。 (3)丈夫若活着,妻子与别的男人有关系,就是淫妇: 妻子若在丈夫活着时不受婚约约束,“归属别的男人”指的是和丈夫以外的-男人有了性关系,就叫作“淫妇“,不容任何更改的罪名。 (4)丈夫若死了,妻子己脱离律法(丈夫)的限制: 虽另嫁其它男人,归属那男人,也不叫“淫妇“。 b.观点: (1)律法有时限,只在人活着的时候,人死了,就无法限制。 (2)律法可以脱离,人死了,就可以脱离。 (3)归属的问题,在乎死的界限,在律法下归与他人,与不在律法下归与他人的意义不同(指向律法死,归乎上帝的合法性)。 c.比喻: (1)丈夫=律法,妻子=信徒。 (2)反喻法:丈夫(律法)不死,是妻子(信徒)死了。(7:1-2与7:4相反) (3)原因:律法不会死,则要脱离,最好的方法是妻子死了。 d.意义: 基督徒不但对罪死,也对律法死,与耶稣基督同死的功效,如此就可以脱离律法的限制。 4.3.2.律法的脱离(7:4-6) 律法既是可以脱离的,那么,基督徒脱离律法的合法性何在?这是保罗在紧接这一段所要说明的。 1.借着舍身的基督(7:4a): a.在律法上死了,是保罗要强调的基督徒己经死了的事实。 正如前面我们所强调,不是律法死,乃是我们死,只要一方死,就可脱离律法的关系。 b.基督徒的死,促罗用的是被动式,也就是“被处死“,这是什么意思? 若是对照前面6:18之后的”得释放“,”得自由“等被动式,一样都是强调在基督徒身上所发生的事,都是神的作为。所以,基督徒向律法死,是蒙福的死,因为那是上帝的作为。 c.基督徒向律法死,是因神的作为,这作为是什么? 就是“借着基督的身体”,这是罗6章的中心思想,也是我们向律法死的凭借。 耶稣基督舍身钉十字架,叫所有相信祂的人,可以与祂一同钉十架而同死。我们己经在祂死的形状上联合,有份于祂的死,主要的凭借就是为我们舍身的基督。 d.基督钉十字架舍身时,我们归入祂的同钉,与祂同死,当我们与主同死时,我们的老我,也就在律法上死了,脱离了律法。 2.归于复活的基督(7:4b) 向律法死之后,归于别人就是合法的,问题在归给谁? a.基督徒向律法死,脱离律法的目的何在? 就是要归属于基督,我们生命的主权移转给基督这位新的主人,我们属基督所有、也在祂的辖管之下,受祂约束。 b.复活的基督: 保罗用“脱离”“归属”来强调我们与律法脱离归属基督的差异,也用“舍身的基督”对比“复活的基督”来强化,“同死同活“的意义,因为同死不是最终的目的,同活才是。 c.我们与复活的基督同活最大的表现是什么?就是“结果子给神”。 这果子如何解释,若对照下节“肉体……死亡的果子”,则本节最好的解释,应当是“生命的果子”,特别是基督徒向神结出新生命的果子,成圣的果子(6:22)、新生的生活(6:4)、心灵的新样(7:6)。 3.脱离前后的比较:(7:5-6) a.脱离前-过去属肉体的光景(7:5) 基督徒过去在肉身时的光景,原本是由堕落的罪性所决定和控制,那是我们软弱无力的主要因素。属肉体若是用来与属灵对比,那肯定是说人的罪性。但有时也指人的肉身(参太26:41、约1:14)。 罪恶的情欲:在圣经中”情欲”原来的用法是中性的(加5:24),指人激动的情绪或爱意。保罗在此特别加上”罪恶的情欲”说明他对人属肉体的清楚界定。 因律法而生的恶欲?律法会产生恶欲?不是,是律法激动恶欲。因为人的罪性,以自我为中心,凡禁止的事偏要去做。 结成死亡的果子--参6:21 b.脱离后-现在心灵的新样(7:6) (1)脱离律法的捆绑: 律法的捆绑限制拦阻我们,我们向律法死就脱离律法,得了自由不再受律法约束。 (2)服事主: 服事主是我们基督徒得救的目的(参出3:12 路1:74-75),那是自然的结果。另一方面也指服事主人,有主人约束。 (3)心灵新样服事主: 顺服圣灵新的属灵生命,是我们服事主的仆人内心一种新的态度。不是感觉被约束,而是顺服主甘心乐意的事奉。 (4)仪文旧样: 不是指旧约圣经,而是指那些「旧约成文法例」--失去律法精神,束缚人的律法解释。以形式的条文代替属灵的真意、以字意外表误解神的律法。靠行律法条文追求成圣生活之路,是以色列人最大的死胡同。 保罗强调旧约律法,新的福音的一贯性,他反对的是:对律法字句刻板死守,徒具法律形式,失去真精神的生活。他期望基督徒以心灵新样式,顺服圣灵追求成圣的生活。 4.3.3.律法、罪、人(7:7-14) 保罗自前面一连串对于律法的论述,在7:1-6达到一个高峰,就是要人“脱离律法”,可能会给人印象,认为律法是邪恶的:律法不能助人称义(3:20),也不能助人成圣(6:14)。基督徒要向罪死(6:2),也要向律法死亡(7:4)。 若是如此,律法等同于罪?律法和罪是同样的性质吗?这是读经不得不产生的困惑。也就是保罗本段经文的背景。 律法、罪与人,是保罗本段经文的三大主题,他从三个层面来讨论:律法、罪、人三者相互的关系,影响及本质。 1.因律法叫人知罪:(7:7-8) 律法、罪、人三者相互的关系 a.律法不是罪(7:7a): 保罗直截了当的断然否认律法是罪的说法,以免有任何误解。 从句型上看,保罗本句是非常紧凑的句子,似乎是到了一个问题的高峰,中间没有任何字句,直接把“律法-罪”连结作一个对比。 而答案一样干净利落。可见保罗有意突显此问题,更要辩明此问题,以免造成人对他的误解及信仰的误解。 b.律法叫人知罪(7:7b): 律法既然不是罪,那么,律法与罪之间有何关系?人非得脱离律法不可? “只是”原意就是“不过”,清楚的对比出罪与律法的关系。与前面“不是”连接成“不是……只是”就更清楚看出来。 (1)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为罪: 保罗所说的“知道”,应当不仅是说理论知识上的知道,更应该指亲身经历上的知道。 “不知何为罪”不是“没有犯罪 ”,人是确确实实地犯了罪,但是人在没有律法的时候犯了罪,因为没有律法,就不能充分认知罪的真相(参3:20)。没有律法清楚告知我们所犯的罪,人对罪的认知就模糊不清。 (2)例子:十诫中的“贪心”: (a)贪心是什么? 就是:“对于任何属于别人的事物存该受责备的欲望”(出20:17申5:21)。欲望不是坏的,但占有的欲望就是贪心。 (b)保罗用这个例子特别在: 这个诫命所指的,是人最常犯的罪,是最有普遍代表性的一条。 这个例子将人从“外在过犯”导向“内在根源”,就把罪的内外在都包括。 贪心的罪指出人违背神的事上,都出于自我中之与自我主张(只要我喜欢,有什么不可以?) (c)圣经对贪心的指责是很严格的,“贪心就与拜偶像一样”(弗5:5) (d)“不知”何为贪心的“不知”,比较着重在理论上的认知,与前文“不知何为罪”的“不知”二个所用的字意是不同的。 但是大体上在圣经的用法上却无太大差异。知道罪(经验)参路16:15,罗2:18。知道贪心(理论),参林前16:15。晓得,约2:9。 但是在动词上却非常重要:知道-过去时态:表示动作开始,从前不知道,从那时开始知道了。知道贪心-过去完成时态(但是现在时态用法),表明过去(没律法时)不知道,现在(因律法)知道,且继续知道。 c.罪藉律法在人身上取得立足点(7:8a) (1)“罪趁着机会”, 所说的“机会”,在不同句子可有不同解释:(a)起点,起源;(b)借口;(c)运作的根基(如物理杆摃原理);(d)桥头堡(军事上的用语)。 基本上就是给罪一个立足点的意思。也就是罪必须要有一个立足点才能在人心中运作。 “趁着”就是“利用”,罪要利用一个立足点,就是“罪趁着机会”的原意。 (2)“借着诫命,发动贪心”: 保罗承接第7节的例子,再次用律法中的诫命,特别是十诫中的贪心,来说明罪如何藉律法发动。为何神的诫命成为罪的立足点?这是人性与罪的关键问题。 Cranfield说的好: “神的怜悯而藉诫命加诸于人的限制,其用意是要保存他真正的自由和尊严;但这限制可能会被误解,被错误地表达为夺去他的自由,攻击他的尊严,因而可以被用做怨怼,并悖逆创造者神的机会-人类真正的主。”(Romans P.494中译) 可见神的诫命是好的、善意的,却被罪利用,以此反向解为不利于人,因着人本性的罪恶倾向,人就故意犯罪得罪神。 d.“没有律法罪是死的”(7:8b): 罪没律法仍存在,但是却“不活跃”(参雅2:17、26),比较无力,没有能力和果效,不能发生作用。若是与上半节连用,就是 “缺乏立足点”,至于为何原因?保罗在下段会说明 。 2.藉律法诱人犯罪:(7:9-11) 律法、罪、人的影响 a.没律法前我是活的(7:9a): (1)这句话的解释有二个钥词必须先理解: 一是“我”指的是谁?是保罗自己?或是用(我)来代表人类? 二是“律法前”指的是什么时候?是保罗未信主之前?还是人类在伊甸园神未定规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果子? (2)若单指保罗个人的经验,似乎又无法表达完全其真理性。若指全人类,又不如保罗之前用(我们),(你们)之集合复数名词如此准确,这是这段经文在理解上的难处。 (3)因为,一方面就保罗个人的经验,他是犹太人,自幼熟读律法(5岁开始),不可能有所谓“我以前没有律法”。即使是知律法却不知律法真义的情况,好像没有律法一样,保罗亦不太可能如此“活”。 (4)所以,若是以此扩大代表全人类,在伊甸园犯罪之前,在上帝未定规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 的果子之前(参创2:17),人类活得自由自在,就是较可取的理解,不单指人的生命存在,而是指的人生命的光景是无拘无束的活着。 b.诫命来到我就死了(7:9b): 这句话与上文应作对称的解法,诫命出现我就死,原因是: (1)罪活了(7:9): 罪一直存在,只是没有活动的对象及机会。人被创造,罪有活动的对象,但罪苦无机会(参8节,罪的机会是诫命)。 等到诫命颁定(诫命是更义律法中之一),罪的机会就来了,所以罪就积极地活动,罪活动所造成的最终结局,就是我死了,死在罪恶中,而无法自由自在活在神的面前。 (2)诫命叫人死(7:10): 诫命究竟是叫人活或叫人死?诫命的基本目的是叫人生,可是却造成叫人死的结果。 诫命叫人活,是希望人按神旨意,遵守神的律法诫命,就必得生。 但亚当犯罪,人违犯神的诫命,失去了能力去遵行,律法也无法给人能力去遵行,就出现人死的结局(肉身与灵命)。 所以,叫人死不是诫命的目的,因人犯罪无力遵行神的律法,导致人死的结局,不过,不是因为诫命,而是罪。 (3)罪引诱我(7:11a): 罪趁着机会(参8节),罪的机会就是诫命,手段就是“引诱”。 保罗就是引用创3:13蛇“引诱”人犯罪相同意义的希腊文。 (4)罪杀了我(7:11b) 造成我们生命死亡的不是神,而是罪,保罗说:“罪杀了我”造成我们死亡的也不是神的律法和诫命,是罪借刀杀人。 我们看见罪恶工作的几个步骤: ?罪活了:罪藉律法找着可趁机的机会。 ?罪引诱:罪藉律法展开引诱的手段。 ?罪杀人:罪杀人是藉律法而借刀杀人。 3.藉律法置人于死:(7:12-14) 律法、罪、人的本质。 这样看来说明保罗有意同时下一个结论。 a.律法的本质(7:12): 包含整个律法和个别具体的“诫命。” (1)圣洁的: 保罗和耶稣对律法的态度是一致的,就是那是神的律法(7:22、25,8:7林前7:19,太15:3、6,可7:8、9),既是源自于神,自然其基本性质与神相当,特别在圣洁毫无瑕疵一事上。 保罗再次强调律法的完全圣洁,程度是包括每一条诫命,都是圣洁的,因此不容人有何侥幸犯罪的态度。 (2)公义的: 公义是神另一本性,神是公义,公平,绝对毫无丝毫的倾斜和偏见。律法是神对人要求的绝对标准,公义保证祂的评判完全正确绝无偏差。 神的公义给人的最大保证就是合乎神标准的绝不失落。神也不偏待人,因为祂的度量总是精准的。 (3)良善的: 良善说明神的本性是好的,绝无一丝丝不良的成份混杂在内,是绝对的好。 上帝的律法,也不隐藏任何不好的成份。 上帝最终对人的目的是好的,律法最终对人的目的也是好的-叫人活。 (4)属灵的(7:14a): 属灵的更说明,律法具有与神相同的性质是属灵的,是绝对超然而不是字句的条文而己。 这个律法“属灵的”意义是如何呢?我们必须参酌林后3:6b所说“…字句叫人死,精意叫人活…”。“精意”就是“圣灵”。神律法的本质是属灵的,目的是叫人活的。人把属灵本质的神的律法,看错成字句的条文,就叫人死,死在罪恶的引诱中。 b.罪的本质(7:13): 保罗在“律法是圣洁的”,就己留下比较的伏笔,因为他要比较律法和圣洁的本质,证明叫人死的是罪不是律法。 (1)罪的本质真是罪: 保罗用一个问句来引入罪的本质的问题,他说“那良善的(反而)是叫我死吗?”这个依常理判断的问题,答案是再简单不过了。 问题是保罗为了证明罪的本质,特别提醒我们“罪借着那良善的(律法)叫我死 ”的事实,显出了罪的本性。罪藉律法叫人死,责任不在律法,乃在罪,律法不过是被罪利用,这证明了罪的第一个本质-“罪真是罪”。 (2)罪的本质是恶极: “恶极”的意思是“更坏”,恶本来就是坏了,而“极”的本身更说明他是更坏。 诫命是好的,但罪居然可以利用一个本质是美好的,来达成它叫人死的恶的目的,就证明了罪的第二个本质-“罪大恶极”。 c人的本质(7:14b): 所有的责任都在罪身上?那也不尽然。因为: (1)人的本质是属肉体的: 保罗彻底地要我们认清一件事实,那是人所不愿意接受和承认人本性的问题的事实。 较好的解法,应不是说人的本质是由肉体组成的,此外也不是讨论人生理的结构,因此,关乎的是人的本性的光景,因此属肉体应说明的是人“受制于肉体”。 而且这属肉体的本性不是说神创造人时候的光景,乃是指人犯罪以后本性的光景,也就是不再属神,反而潜藏与神为敌的本性。 因此,若说属肉体是强调人犯罪后,不再属神,而受制于肉体中的罪性,与神为敌的光景,则再恰当不过了。 (2)人的本质是罪权下的奴隶: 保罗不但要我们看清人性的本质,更让我们彻底看清我们信主前的光景和身份-罪奴。 卖给罪的“卖”是被动式,表明人受制于罪权之身不由己的光景,(与王上21:20先知伊莱贾责备亚哈正“卖了自己”主动的不同)。人自己不喜欢,不愿意,却也无力胜过,如同罪奴没有自主的能力。 在此保罗强调人在罪权之下彻底无望的本质,人无法靠自己产生任何足以和罪对抗的意念和能力,但这也更激发我们确信及承认一件事,人之败坏到极处。 保罗对人性如此彻底的剖析,可见他对人性本质的绝对悲观的看法,但这悲观,却强化了福音救赎的绝对必要。在基督耶稣里,才有真正的希望和乐观。 4.3.4.人心的挣扎(7:15-25) 保罗要把一个基督徒过圣洁生活时,人性内心常有挣扎的真实光景,清楚的告诉我们,就是一个人想做的事他做不到。有些事我们明明想做,就是做不到,这是一种痛苦;不想做的事反而做了,这是另一种痛苦。对一个追求圣洁生活的基督徒来说,这是一个非常痛苦的生命经历。 保罗所讲的经历不只是他个人的经历,是所有的人普遍都有的经历。到底是怎样的情况造成的呢?保罗这一段圣经就是要把他个人的经历告诉我们。所以这是非常重要的经文,可说是追求成圣的圣洁生活中最大突破的地方。 1.不明白的时候(7:15-17): 保罗从为证明律法是善的出发点,引入人性挣扎的第一个阶段,就是”不明白的时候”。 a.无法约束自己(7:15) (1)失去分别善恶的能力: (7:15a) ”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”。他不明白是说他的心思和意念,缺乏分别善恶的能力。他是被卖给罪作奴仆,盲目顺从罪权,不知道所作所为。 保罗信主后,反省一个人未信主时普遍的光景,内心是不明白的。我们还未信主时都像保罗所说的不明白,我们失去了分别的能力。 为什么人的内心是不明白的?圣经告诉我们,这世界之神弄瞎了我们的眼睛。 撒但欺骗了亚当夏娃吃了分别善恶树的果子,不但没有像神一样分别善恶,反而不能分别善恶;心灵的眼睛不但没有明亮,反而变成瞎眼的。 人被撒但所愚弄,玩弄于股掌当中。 (2)失去行动自主的能力:(7:15b) 而且他说”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”。我有内心意志上决定的愿望要去作,我所愿意的为什么不做呢? 因为我们犯罪后己经被撒但控制,我们虽然愿意,但是我们做不到,因为在我们里面,有撒但阻止我们行善的力量在阻挡、控制我,所以我愿意,我却不去做。我自己本身己经失去行动自主的能力。 撒但最大的目的,就是阻挡我顺服神去行善、讨神的喜悦,所以牠借着控制我的力量阻挡我,牠阻挡的力量大到人无法抗拒,这力量超过我所愿意的力量,所以我愿意做也做不到。 一个人没有信主就是这样,想做做不出来,无法行善。 (3)失去拒绝罪恶的能力: (7:15c) “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”。我失去了拒绝罪恶的力量,就是恶我没有办法拒绝,同样的原因,就是我己经在撒但的掌管之下。 上帝曾给我们力量,叫我们可以抵挡罪恶,良心告诉我们这是我们所恨恶,所不当做的,上帝会拦阻我们。 但现在我己经失去拦阻自己作恶的力量,因为我被撒但欺骗,失去神,也失去原先我从神而来拦阻罪恶的力量。 三种不同的力量都被撒但所控制了,一个是我无法明白我所作的;一个是我想做的,被撒但拦阻不做、不行善顺从神;一个是原来上帝不要我去做的,祂给我力量拦阻我,现在撒但反而推着我去做,我就非做不可。 就是我愿意的我做不了,我所恨恶的我反倒去做。 人什么时候离开了神,他就同时失去这三种力量。完全没有办法控制自己,因为撒但控制了我们。这是我们信主前普遍的光景,也是我们信主后要警醒的。 b.证明律法良善(7:16-17) 16、17节接续15节,引进对律法、罪、人的结论。 (1)证明律法的善 上帝把律法赐下来,要我好好遵行,我没有力量,因为在我里面的罪控制了我,我己经没有办法抗拒罪了。上帝即使把好的律法放在我们前面,我们都行不了。因为在我们里面的是罪。 一个人在没有信主之前,面对律法是无能为力的;面对罪恶更是无能为力。律法要求的善,做不到,罪恶要做的恶,拒绝不了。这就是未信主之前,人类普遍的光景。 如果这样的话,那我真要承认,上帝赐下来的律法真是善的。 (2)证明罪的工作 除了承认律法没什么不对的,应该承认律法是善的。也强调不是律法的问题,是我里面的罪的问题。我为何要作恶不行善呢?这不是我作的,乃是在我里面的罪作的,罪掌管我,控制我,我完全没有办法。 保罗承认在他里面没有良善,只有罪。律法虽是良善的,但他里面没有良善去对应,就没有力量去行。 (3)证明人的责任 乃是在我里面的罪作的,是否可以作为人脱罪无辜的借口? 我们虽然被罪所辖制,我们所犯的罪不是我们的本意,但是却不能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,因为最初是我们心甘情愿接受了撒但试探引诱,离弃神被撒但所辖制。 保罗根据『我』的经历体会,证明上面所讲律法是善的这件事实。主要强调几件事情,就是: ?我所做的,我自己确实不明白;为什么不明白?因为失去了分辨的能力。我没有办法明白我所作的究竟是对的或错的。 ?我不愿意做的,我己经失去了力量去阻挡这些我不愿意做的,我也没有力量不做不应当做的恶事,反而去做了。 ?我也很愿意去做,别的力量操控我,我己经失去了做的能力,有一个力量阻挡我去做那些好事,不是我自己能控制我自己。 这里就讲到一个很重要的结论:如果确实我所做的是我不愿意做的,就应当承认律法是善,既是这样,那就不是我做的,是在我里面的罪做的。 2.知道的时候(7:18-20):灵觉恢复的光景 18节以后,保罗开始讲另外一个主题段落。可是这段圣经的内容,彷佛重复与前面几乎一样,那保罗为什么要重复呢? l 我们先仔细对比经文: 7:15 因为我所作的,我自己不明白;(与18节我也知道不同) 我所愿意的,我并不作,我所恨恶的,我倒去作。(与19节相同) 7:18 我也知道,在我里头,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,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。 7:19 故此,我所愿意的善,我反不作,我所不愿意的恶,我倒去作; 7:16 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愿意的,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; 7:17 既是这样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(与20节相同) 7:20 若我去作所不愿意作的,就不是我作的,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。 l 显然是有一些不一样的。不一样的是什么?一样又为何重复?有何意义? a.心灵愿意肉体软弱(7:18a) (1)这二段经文最大的不同在:我不明白和我也知道。这说明了他生命光景的不同:不再是我不明白;而是我也知道。 (2)显然他己恢复了灵觉,知道自己的景况: 一是「在我里头,就是我的肉体之中没有良善」,换句话说,在我这人的生命本性之中,我是没有良善的。 二是「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」,在我的生命中我有立志行善的意愿,可是没有行善的能力,甚至还行与所愿完全相反的事。 (3)他的生命景况就如耶稣对门徒所说:「心灵固然愿意,肉体却软弱了」(太26:41)是一个软弱的基督徒的光景。 心灵固然愿意,说明了他与“不明白“时生命光景的不同,他有属灵生命的灵觉。 肉体却软弱了,说明他现在虽然是“我知道“,却像“不明白“时一样,缺乏行善的能力,这也埋下了下一段“我真是苦阿“的伏笔。 b.行动依旧被罪控制(7:18b) (1)立志为善由得我是什么意思呢?「由得我」就是“在我手边“,很自由,很方便,想就可以作到。我要立志由得我,可是我要行却由不得我。在他生命中两个律在交战,一是立志行善的力量,一是实际行出来却不能。所以变成意志与行动两者之间在交战。 (2)多数的基督徒都有「立志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」的经历,人会做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,是因为罪在人心里工作。保罗在19节重复15节,20节重复17节,这是要证明15,17节最主要的结论:罪控制了我。即使是信主的基督徒,若是信主后,没有倚靠圣灵的能力、没有追求圣洁的生活,仍然无法脱离罪的辖制。这是保罗重复一样信息的意义。 (3)信主的基督徒毕竟是与未信主不同,就是他有灵觉、在意志上想立志行善,可是却因软弱,使这不同没有太大的意义,仍然受罪控制,缺乏行善的能力。 (4)但是,这样的不同仍然有助于我们对自己生命的光景有所认知。 c.意志行动双重控制(7:19-20) (1)15-17节讲到撒但给我们双重的控制:一是在实际的行动上面,罪的律控制了我,一是在意志上面,罪的律也控制了我。这是行动上的,意志上两种不同的控制。 (2)18-20节是讲在意志上面“立志为善由得我“。意志上我是想行善,但因为我的行动能力仍被撒但所控制,行不出来,我要做却根本做不了。结果与意志行动双重控制没有不同。 (3)所以保罗「我所愿意的」,又讲到意志,我所愿意的我不做,我所不愿意的我倒去做。同样的,意志和行动上我完完全全的被牠所控制。如果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,这不是我做的,乃是在我里面的罪做的,罪掌管了我。所以保罗深深觉得他被撒但所控制着。 (4)这段圣经是很关键性的,可以体会保罗心里为什么这么挣扎,都是撒但借着罪控制着他,讲到一个人完全没有能力的光景。罪恶使我们失去一切顺服 神,拒绝罪恶的力量。 (5)这些都是过去完完全全在撒但的欺骗之下失去的,所以保罗说完全由不得我,因为在我里面掌管的是罪权,是撒但的权势,我不得不这样做。所以在他心里有很大的交战,这交战后他讲到另一个交战。 (6)为什么耶稣基督要给我们复活的生命?就是要给我们复活生命的能力,恢复那起初顺服 神,拒绝罪恶的力量。今天我们要在基督复活的能力中,恢复失去的行动的能力和意志的能力。 3.发现的时候(7:21-25) 保罗在7:21、23两次说到”我觉得”,究竟这是怎样的生命光景? 7:21觉得:带着反省、观察、察验或研究,得着心志上的发现(原字2147有寻找寻得或不其而遇的其它意义) 7:23觉得与7:21觉得虽不同字,意义上没有太大差异,指心志上的认知(原字991指眼睛的看见,喻意为属灵的看见,特别指谨慎思考、小心防备) 21-25节保罗讲到他察觉内心中律的交战?这是这一段和前面两段不同的地方。讲到两种力量在我们生命中交战,这是保罗生命挣扎的第三阶段。 第一阶段:他前面说「我不明白」,是未信主前的生命光景。 第二阶段:后来说「我知道」,是初信主时,立志却无能力去行的生命软弱光景,他属灵的直觉有恢复,己经不像过去未信主前不明白的光景,可是还没有办法分辨。 第三阶段现:现在说「我觉得」,他更进一步能分辨了,恢复了他分辨的能力。他的属灵生命正在不断恢复与成长。 21节开始,保罗能分辨他心里的律是哪几种。 能分辨是他属灵的成长,是很宝贵属灵的信息,帮助我们明白自己灵命上的成长阶段。 仔细分析这段经文找出相关的律有: 21节 我觉得有个律,就是我愿意为善u的时候,便有恶v与我同在, 22节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(原文是人)u,我是喜欢神的律w; 23节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v,和我心中的律u交战,把我掳去,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x 这段圣经有四个律,就是在我心中的善律u和肢体中的恶律v这两种互相矛盾的律;神的律w和犯罪的律x这两种相对的律。 a.发现内心交战之律(7:21-23) 他发现(21节”我觉得”)前面两阶段生命光景出问题的原因在哪里,基督徒生命意志上愿意却行不出来的关键在什么地方? 这问题的关键就在:”我觉得有个律”。生命之律在内心中交战的问题。 第一阶段就是我还没有信主之前,完全是罪恶,被罪权所掌握,完全失去了能力;我们在生命的第一阶段里,最重要的是什么?就是要相信耶稣基督,主权的转换,将生命主权交给主。 当主权转换,我成为基督徒,初信的时候,意志上己经觉醒,可以立志为善,但实际生命还没有得着复活能力的生命的时候,我们就常常立志想做却做不出来。我们在第二的基督徒生命的阶段里,最重要的是什么?就是除去罪恶。 虽然他己经得救了,但行动的力量还没有完全恢复。为什么?我发现罪的权势还要在我里面作工,我就产生交战,所以保罗他说的是他生命中第三阶段的光景。他经历的是: (1)恶的同在的交战(7:21) 21节这里所说的”我愿意为善”应和前面”立志为善由得我”同义。 ”我愿意为善”,是讲内心中意志上的觉醒。一个人如果是基督徒,他应当有一个新的生命,新的生命就会跟他旧的生命交战。所以保罗就藉此告诉我们,他的内心交战的情形。 但他的经历证实了一件事,何时我愿意为善,何时恶就同在,善恶同时并存是他内心交战的光景。 (2)附从掳去的交战(7:22-23) 22节讲到「按我里面的意思」,这是什么意思?是指我里面的人,就是新造的人,新生命。 我里面这个人,新生命是喜欢神的律。因为是神新造的,当然喜欢神的律。但被罪恶所辖制的旧人也有一个律,犯罪的律;所以喜欢 神的律与犯罪的律在交战,良心与肉体在交战。这就是保罗所讲他内心一个很重要的光景,所以他肢体中犯罪的律和内心中喜欢 神的律在交战。 保罗发现两律交战在他心中,他发现他心里是喜欢神的律的,但两律交战的结果是,他去做了他不愿意做的事情。然后呢? 很多基督徒信主后会犯罪,就是被肢体的律所掳去了,又掳到罪权之下,在罪的权势下受支配。我们是被耶稣基督从撒但的罪权下救出,可是我愿意顺从肉体的律,我又被掳回去附从罪了。 现在他更进一步,恢复了他分辨的能力。他的属灵生命正在不断恢复与成长。他发现为什么立志行善由得我,行出来由不得我的原因。我们多少基督徒都在这样光景中?其实我们不是不喜欢上帝的律法,我们喜欢,只是我们失去了实际去做的能力。这是保罗所讲所发现的事情,显然他己经成熟,发现了他问题的所在。 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成为基督徒还会犯罪?保罗他知道原因,因为意志上喜欢神的律,但行动上还没有完全得着力量。心思意念己被改变了,但生活的能力还没有出来,还没有能过一个圣洁生活的能力。这是保罗重生得救后的经历。 b.发现内心交战之苦(7:24-25) (1)谁能救我脱离痛苦(7:24) 两律交战的挣扎里面,真是痛苦的光景,常在良心与肉体、上帝的律和肢体犯罪的律里面搅来搅去。所以保罗发出人类最深沉的悲痛:我真是苦啊,这是生命挣扎内心交战的人,心灵最大的绝望与哀伤。这段经文有人把它称为「苦中人」,可见一般。 保罗他喊出内心的苦。24节他说,我真是苦啊!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?好苦!好苦啊!做一个基督徒常这样好苦好苦啊!被罪恶所胜过,怎样能脱离呢?如果基督徒没有过一个圣洁的生活,比一个不信的人还要不如,不信的人不知如何胜过,我们信却没有能力,知道却做不到,我们的苦在这里,所以保罗说谁能救我们脱离? 连保罗都有这种经历,我想我们一定和他一样都有这种经历,常常在罪中被罪所掳去,觉得很苦,我们心思意念上并不想这样,想顺服神,但在实际的生活上却活不出来,好苦。 这就是基督徒的苦,不是外在逼迫的苦,而是内在没有办法完全不能胜过罪恶,过一个圣洁的生活,还常常落在罪中的光景,在他里面有一个力量要压制他。保罗清楚的知道这生命的苦在他心中,罪还常常在我们心中想要搅扰我们,控制我们,使我们没有办法得着真正的自由。如果没有办法真正从罪律中出来,这基督徒的生活就注定是苦。 “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?”说出了保罗他在21-23节所说的发现原因,但发现原因是一件事,重点不在你知不知道,而在你能不能脱离? 怎样脱离呢? (2)基督救我脱离痛苦(7:25) 保罗提出一个重要的办法,这是整个罗马书提出生命圣洁得胜,非常重要的关键所在。谁能使我们脱离?保罗说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。 对比我真是苦啊那悲伤的呼声,感谢神就是得胜的欢呼声。 就算我们信耶稣了,若仍靠着自己也不能脱离痛苦,靠自己就在律法之中,仍在罪权之下,所以要脱离律法,脱离罪权辖制,保罗说只有一个办法,就是靠着主耶稣基督,若我们能靠着祂与祂同死同活,我们就脱离了。 因信成圣的真理就是不靠自己,只靠耶稣。在人不能,在 神凡事都能,我们靠着主耶稣基督就能,就能脱离罪。圣洁生活得胜的秘诀就在靠着主耶稣。 保罗结束时,对他生命挣扎的第三阶段作了最后的结论:内心顺服(作奴仆)神的律,肉体顺服罪的律(25b)。 保罗发现他的内心生命挣扎的冲突,这样的光景是他所清楚知道的,但他也找到胜过的秘诀,所以感谢 神,这段圣经结束的时候,把我们带向一个新的希望,靠着主耶稣基督就能(25a)。 怎样靠着主耶稣基督就能呢?保罗第8章就会讲,我们怎样靠主耶稣基督,能胜过内心的罪恶。 最后,我们把秘诀念一次:在人不能,在神凡事都能,靠着主耶稣基督,我们就凡事都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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