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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查经讲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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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讲第四节 因信称义的超越 3.4.因信称义的超越(5:12-21) 罗马书5:12-21,被解经家虞格仁(Nygren)称为 “罗马书之钥”,为什么这段经文在罗马书有绝对关键地位?主要因为它是: 1.结构思路的关键: 这是一段”承先启后”的经文,以“故此”(因此,διά Тоύто)作为开始,(中文和合本未译),作为整个这一大段(1:18-5:21)圣经的结论。 这段经文帮助我们了解为何保罗在前段,花了如此长的经文处理”定罪”(1:18-3:20)和”称义”(3:21-5:11)的重要基本信仰真理根基。 这段经文也帮助我们了解,看见保罗如何带进接续下面另一大段”成圣”(6-8章)真理的经文,教导我们如何去面对基督徒成圣的生活。 保罗罗马书的思路结构是如此的严谨细腻,表现在大段和大段、小段和小段、节和节之间, 2.信仰真理的关键: 这段经文是”基督信仰之钥”,为我们打开”福音”真理的钥匙。 保罗第一个强调点,就是藉亚当、基督的比较,将定罪(1:18-3:20)与称义(3:21-5:11)的相似处(5:12-14)与相异处(5:15-17)作一比较,证明在基督里因信称义的恩典,远远超越在亚当里全人类的定罪,也给此问题作了一个定案(5:18-21),人类犯罪、定罪、掌权的问题,都因耶稣基督解决,因为祂的救赎己使我们称义,有成义(成圣)的生命,更在我们的生命中作王(掌权)。 保罗如此将亚当与基督比较,或许是要将人可能的疑问先解决:所有定罪的人类,能因基督耶稣一人全然得救?这种事如何可能发生? (1)保罗将亚当、基督作了一个模拟,说明二人相似之处即在:一个人的行为会影响所有人类。 (2)保罗紧接著作了一个对比,说明二人不同的地方,就是亚当的影响,比不上基督的影响,基督所作的,远远超越过亚当。 (3)保罗最后作了一个定案,就是因亚当一人的影响,全人类的幸福失去,照样,因着基督一个人的影响,全人类都有得永生的机会。 保罗第二个强调点,就是 “借着基督耶稣”。(21节)以回应前一段因信称义的福份,是“借着基督耶稣”,相互呼应。因此,我们可以明确的掌握信息的核心:不要疑惑耶稣基督的救恩,罪如何,救恩也如何,而且更加倍的超越,救恩永远比罪更多、更大。 保罗的思路是如何进展? 首先,我们先从这段经文的大纲解析, 特别是介系词在保罗书信中的重要。我们可以参考罗马书5:12-21解析图。 其次,我们思想这段经文的信息意义 1.讲两个时代的比较: (二种源头、二种工作、二种生活情况) (参黄子嘉牧师罗马书课堂讲义) a.亚当的时代:罪、定罪、死 b.基督的时代:义、称义,生命 2.为何保罗要讲亚当和基督的比较? a.犹太人的思想中,就是一贯的末世论,他们相信人活在亚当的状况中,直到弥赛亚来临,人会得救,也会成全新的时代,所以,他们靠律法,等候弥赛亚的来临。 b.他们的思想,是一种直线式的思想: 亚 当 M.弥赛亚来临
c.保罗是法利赛人,深知旧约和犹太人的思想,特别是有关新旧两个时代的思想: (1)耶31:31-34 新约来到:不再定罪,称义。
7:27-28 d.只是,保罗知道,虽然拉比、犹太人都是新旧两个时代观点,但因为他们这种弥赛亚的观念,认为基督来后,旧的时代一切都会过去,罪恶、败坏….都不存在,一切都是新的,基督以大能显现,审判外邦。所以,当他们看见基督耶稣来,并不像他们所想象的,因此犹太人和法利赛人就拒绝了耶稣。保罗希望他们真正了解,基督耶稣来,确实带出新的时代。只是不是他们所想象的。但耶稣基督确实救赎我们脱离罪恶。死亡的旧时代,将我们带入新时代的救赎、称义、生命中,祂也作王。 3.保罗的新旧时代的思想有何不同?大致上我们可以归纳出几个重要观点: a.保罗真的经验新的时代己经来临,旧时代己经过去,只是他的方法己经改变,由倚靠律法,转变为倚靠基督,这是他的经历,也是他的教导。 b.保罗知道,新时代己经来临,旧时代己经过去,但是旧的权势(罪)仍不罢休,因此这是一个新旧并存的时代,他的思想不再是一直线式。 M1
旧 称义 新旧并存 c.虽然我们身处新旧时代,基督徒也同时生活在两个国度中,但我们己经是属新时代、新国度,不再属旧时代和地上的国度。 (1)林后5:17 “旧事己过”(原文即作 “新的来到”)
(3)罗马书6-8章,就是基督徒在新旧时代并存中,如何去面对罪的权势,律法权势及肉体、死亡的权势。基督藉十字架败坏了撒旦,使人从罪恶权势中拯救出来,基督作王,使人进入神国,在神统治下,有新生命的福乐。 3.4.1.因信称义的预表(5:12-14):亚当 亚当的预表有两面的意义: 一方面是:代表全人类在亚当犯罪的罪恶死亡之下,彻底无望的事实;(5:12-14) 另一面是:预表全人类在基督义行的救赎恩典之中,因信称义的盼望。(5:15-17) 1.亚当代表人都有罪(5:12): 在亚当里 a.罪的入世借着亚当(5:12上): 虽然此节未提亚当的名字,但明显的这一人指的是亚当。 (1)保罗关心的是 “罪如何侵入世界”的问题,至于 “罪的根源”并非此处所关心。 罪恶从亚当一人,因着他的悖逆,进入世界。当然,夏娃也有份,但主要是亚当,必须为此负责,因为他是全人类的始祖、代表,他必须负全责。(参林前15:20-22,44-49) (2)罪在此处是一 “单数”的罪,并不是指我们所犯的罪行(多数),乃一种拟人化的用法。 保罗将罪恶人格化的倾向是很明显。这罪应可指一种力量(参三:9,20)或一项原则。 (3)罪在这里似乎是被认为早在亚当之前即己存在的事实。 因为保罗没有说 “产生”,而是说 “进入”,显然早己存在。是否是指罪己存在撒旦-堕落的天使-的中间,保罗未说明,但似乎是可能保罗的想法,只是这不是他关注的重点。保罗关注的是 “进入”,从此角度看,亚当违背神的命令,就是人类罪恶的开端,罪借着亚当的过犯而入了世界。亚当的过犯,把罪的原则、力量引进了人类的生命中,这是在其它的人所犯个人的罪行之先,罪己存在全人类之中。 (4)世界,在这里,应与约3:16神爱 “世人”作等量齐观,指的是人类世界,不是指 “地区”的范围,乃指人类的生命。 这也不是指神所创造的宇宙。只限于人类被罪所污染,宇宙及非人类的受造物,并未沾染罪恶。 b.罪的结果死临众人(5:12下): “死又是从罪来的”。死是罪的刑罚,也是罪的结果。 (1)此处 “死”是指怎样的死?是圣经中3种死:“肉身的死”或“灵性的死”或“永�琲漲�”中的哪一种? 若根据上文“亚当一人”,当然指亚当犯罪的事说的。在创2:16-17,“你吃的日子必定死”的死,就是此处死的意义。 亚当吃的那日,肉身并没有死,所以有人认为此处不是肉身死,乃是灵性的死。但若就本文看,单指灵性的死,又不能全然适合上下文的意向,所以,若将肉身的死也包含在内,也可说明罪的刑罚就是死,死亡表明人有罪,若没有罪,人就不会死。 正如亚当是罪进入世界的门一样,罪也是死进入世界的门。人类的悖逆犯罪,带出罪的刑罚;就是今生肉身和灵性的双重死亡及将来永�琲漲滿C (2)“死临众人,因众人都犯了罪”。说明了:罪的进入人类,就意味着死的进入人类,死如影随行的跟在罪后面。 罪与死进入人类世界后,产生了自然的后果,罪和死就辖制了每一个人,如世代交替般,无人可凭自己的力量逃脱此辖制。 保罗的思想仍在讨论罪和死亡与人类关系,只是由“亚当一人”转而讨论罪和死如何进入“众人”(全人类)。 (3)主要的关键在,“众人都犯了罪”,这是指什么意思? 关于本节的解释,有许多不同的说法,也各有其立场。传统的解经将此节分为两段”亚当的罪(原罪)”(12上)和”我们的罪(本罪)”(12下),但保罗的意思真的是如此吗? 本节解为“在亚当里,所有人都犯罪”是比较准确的解法。详细的解释要根据上下文的经意脉络、及文法字词的用法。这样的释经有几项优点: u本段经文的核心是亚当与基督的模拟:在亚当里和在基督里的模拟。若作我们的本罪解释,就会出现:死临众人,因众人都如亚当犯罪,那生命临到众人,都因众人如基督公义的对比,而把因信称义救恩混淆了。 最好的解释,仍是“我们因亚当作为被定罪,也因基督作为蒙称义”。 v经文结构:A.→B.→B.→A. w广义上下文15-19节中,每节一次,5次提到一人的过犯、悖逆,为全人类带来了死亡、审判、定罪,用语稍不同,意思却没变,就是:因一人的过犯,众人都死了,换言之,普世的死亡,归因于亚当一人单独罪行,并非指各人的罪行。 x根据下文13、14节保罗继续阐释,罪在律法之先存在世上(13上),没有律法,罪不算罪(定罪)(13下),死作王,在那些尚无律法的人中,所有的人都死了,最好的解释,是因为众人都在亚当里,藉他犯罪。因为亚当是全人类的代表或立约元首。 y亚当犯罪的代表性,圣经也有类似的经文,来7:9-10”说:亚伯拉罕献十一给麦基洗德时,利未人己经在亚伯拉罕的身(腰)中,亚伯拉罕就成了利未人的代表。 z约翰韦斯利在他自己的圣经上写了:众人在亚当里犯罪(All have sinned, In Adam.)。约翰韦斯利采取了最符合保罗经文上下文原意的解释,认同”所有人类在亚当里犯罪”的概念。 {这种“群体性犯罪”的说法,虽然与西方现代强调个人主义的说法不符(个人自己犯罪),也与综合的说法不符(也因亚当堕落本性,也因自己所犯的罪),但却是最符合圣经的解释。 |这节就是要提供死临众人的原因,连婴儿都不例外,因为所有人都在亚当里犯了罪。 以上这几项,就是本节解为 “在亚当里,所有人都犯罪”的论点。 2.亚当代表人被定罪(5:13): 保罗本节的重点不是在讲律法,而是延续上两节继续讨论罪的问题。保罗强调的是,律法在罪的问题中,不是先有律法才有罪,罪存在人类中(世上)己经是事实,保罗针对那些在律法下的犹太人,澄清他们对罪和律法的观念。 a.律法之先罪己在世(5:13上): 在摩西颁布律法之先,虽然摩西以前至亚当时代的人没有律法,但罪己经存在于人类当中,人人都犯了罪,这件事是不容否认的,并不因没有律法而有所不同。即使没有律法,人类实际上己犯了罪。 罪的普遍行是保罗要证明的重点,正如12节,或14节要证明死亡的普遍性是一样的。所有的人都有罪,所有的人都面对罪的结局。 b.没有律法罪不算罪(5:13下): 没有律法罪不算罪≠没有律法罪不是罪。 (1)从算的意义解 重要的就是“算”这个字的意义。算原意是个商业性的专门用语,意是“写在账册上”,原文是由两个字组成“έν”(in)+“λόγОЅ”(word),“在话里面”。也可作“记在某人帐上”。在这 里借喻来说明罪的问题,就是罪归给人,把罪归到人身上。 表面上似乎是说罪不归在人身上,不算为有罪,给人以此作为脱罪的借口,事实上恰是相反,保罗重要的仍是强调“罪己存在的事实”。 (2)从上下文解 上文“没有律法之先”原意若直译可作“直到律法(之时)”,所指的不是笼统的时间,乃是明确指“摩西律法之前的时间”,(即亚当→摩西之间),这有助于我们明了本句的“没有律法”的确定意义,就是在这段时间内,成文律法确实是不存在的。“罪无律法,无以清楚的罪名定罪”,但是“罪的事实及本质”是确定的。 根据相对的下文,“死就作了王”,“在他(死)的权下”也是指那些“从亚当到摩西”相同的一群人,我们更可以确定,“罪不算罪”的意思不是人不在罪之下,而是人在罪之下,却因无律法,无法以确定的罪名定罪。 (3)保罗“罪不算罪”的意思,不是罪不算在人身上,或不追究人的罪责,虽然无清楚罪名定罪,人仍然必须要为自己的罪负责,因此,我们可以明确的说,任何人都不当为否认自己的罪找借口,那是保罗要匡正的思想。我们需要的就是认罪,因为耶稣基督的恩典比罪更大更多、更美,这才是保罗的真意。 3.亚当代表人成死囚(5:14): 本节一开始,用“然而”(可是)这一强烈的用词,显然保罗有意以14上节经文,作为前节经文的支持证据,特别是解释13节下半所说“但没有律法,罪也不算罪”。虽然罪名不明显确定,但人类犯罪(所有的人)却是一件无可争议的事实。 “罪不算罪。可是…”说明了这一点,死作王掌权的事实,说明了“从亚当到摩西”没有律法时代的人,都在死的权下,而且,死是罪的结果,自然人也在罪下,才会有死的结果。 a.罪的掌权死的作王 (1)“死就作了王”: 也可作“死就掌权了”,意思是死亡“支配了人类”,死的作王,是因罪的临到。死亡并不是只有在“从亚当到摩西”时期作王,而是一直作王到如今,保罗要特别强调的是:没有律法时期死作王掌权的事实。 (2)“连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”,死也作了王: 亚当犯了什么罪?在创二:17亚当显然犯了 “违命”,违反上帝的命令,吃了神所禁止吃的果子,重点不在 “果子”,重点在 “命令”,亚当犯了 “违命”的罪。 “那些不与亚当犯一样罪过的”是指谁?亚当既是犯违命罪,显然保罗承认,确实有一些人没犯违命罪;可是,这不是说他们没犯罪。他们没有像亚当或摩西之后的人,有神清楚的命令,但不表他们没有罪。这些人虽然不确定是谁,有人认为这是指外邦人,虽没有神“启示的律法”,却有“本性的律法”(罗2:12,14)。 为何他们会死亡?这些人虽然不与亚当犯相同的违命罪,但他们也死亡,正足以证明: “在亚当里,众人都犯了罪”这事实。我们全人类都在亚当里得罪了神。这是死作王的直接原因。当然,我们不与亚当犯相同的罪,更说明我们仍然有个人自己所犯的罪(本罪),这更证明死 作王掌权,我们并非无辜受累。 (3)这节经文的提醒: 人类因犯罪,而落入死亡的权势,这是我们在作罪人时,无法摆脱的阴影。我们可以硬心否认自己的罪,却无法抹煞死亡-罪的结果-的事实。生老病死并非人之常态,那是人犯罪的结果。 我们在死亡的阴影之下,却不是全然无望、恐惧,因为有耶稣作我们的救主,用祂的宝血洁净赦免我们的罪,赏赐我们永生,所以我们可以勇敢地向罪和死亡夸胜,面对死亡。 基督徒面对死亡,和一般人不一样,基督徒因着永生的盼望,现在己不在死亡的权势下。 我们肉身会老化、死去,那是我们犯罪必然的结果,但我们却不再受死亡和罪权的辖制,我们己经有灵里的自由,和身体复活改变的盼望。 b.亚当是基督的预表: (1)预表的意义: 本句也可作 “亚当正是要来的那一位的预表”。要来的那一位(以后要来之人),毫无疑问,就下文的对比,是指基督。 预表原意是指经由打击而留下的一个记号,这印记本身又是用来使其它东西成形的模型(参6:17),所以是一个模式、像、模型、榜样。 “预表”是神在圣经中启示的方式之一,用较早的人事物,来表明较晚的人事物。预表在圣经解释上特殊的用法,就是照着神的设计,预表属于末世应验时代的另一个人、事物。(参林前10:6 “鉴戒”,及10:11作为鉴戒,其含意就是如此)。 (2)预表的目的: 亚当预表基督,在本段紧接的下文清楚的说明,保罗的用意在回到此一段落的中心思想“因信称义”,并以基督的超越为主题。 亚当是基督的预表,是反向的对比,特别要对比的是“罪”与“恩”。重点在强调罪与恩对全人类的影响。但是我们必须留意的是,不要落入了“普世救赎论”中,以为罪的败坏有普世性功效,恩典也有普世性的功效,所以,所有人都在罪中有分,所有人也都在恩典中有分。我们必须回到那预表的主体,亚当和基督,最好的解法是:在亚当里人都犯了罪,所以也必须“在基督里”,人才都有恩典(救赎)。 亚当是基督的预表,是“关系的对比”:“不是我们的罪”和“不是我们的义”-我们在罪上与亚当的关系,及我们在义上与基督的关系。 亚当是全人类的头(代表),基督是新人类的头(代表)。亚当和全人类的关系,就预表了基督和新人类的关系。 全人类都是亚当罪的后裔,他们被定罪不是因为自己的罪,乃是亚当的罪归在他们的帐上。同样,新人类都是因信基督被称义的人,他们被称义,也不是因为自己的义,乃是基督的义归到他们的帐上。 (3)预表的限制: 预表只是某一方面的相似,或某一真理上的预表,并非每一方面的真理完全相同。 例如前面亚当和基督的预表对比,重点在强调二者的主体性的对比,也就是“在亚当里”与“在基督里”的对比。这二者就不是完全相同的对比。因为“在亚当里犯罪”我们毫无选择权,就涉入了亚当的罪;但“在基督里称义”,我们必须运用上帝给我们的自由意志去抉择“相信基督”,而进入到“在基督里”的生命归属中,才能得著称义的恩典。 就下文而言15-17节更强烈的表达了亚当和基督对比的不同,就是“基督超越亚当”: 基督恩典中的赏赐,胜过亚当过犯中的刑罚,而且更丰盛。(15) 人在亚当中受刑罚是因一人一次,在基督里却是从许多过犯中被称义。(16节) 在亚当中,人落在死的权势下,在基督里,人却得着生命的主掌权。(17节) 感谢神,基督比亚当大大不同,在基督里更甚于在亚当里。 3.4.2.因信称义的超越(5:15-17) 本段是由14节下半“亚当乃是那以后要来之人的预像”所转折出的主题,重点是“那以后要来之人-基督”,与亚当的对比。保罗又从三个角度讲到基督与亚当的不同。 这一段的 “一人”有二个指称的对象,一指亚当,一指基督,留意分辨,并不困难。 1.基督恩典超越过犯(5:15): 保罗的第一个角度:恩典借着基督入世,比罪死因亚当一人入世更超越。这段经文出现“只是…不如”、“加倍”的类似句子来强调基督的超越。 基督的恩典要临到全人类,彻底解决因罪恶所带来身心灵的伤害,解决罪和死亡对人的捆绑,造成人生的痛苦和无奈,也要解决因关系破坏的家庭失和、人际关系破坏…的问题。 这一切的解决,乃因基督的恩典超越,而解决的开始,则是罪的赦免和人的新造。罪的赦免乃在过犯都因信基督而称义(不再定罪),人的新造乃在生命中有基督作王(管理),不再是自我,也不再习惯犯罪(撒旦作王,我们就被牠控制,习惯犯罪而无法自拔,陷入痛苦深渊)。 基督的恩典不仅是超越,乃是 “加倍”,就是罪在哪里显多,恩典就在哪里显多(20节)。基督的恩典多过人的过犯,更是要叫人把救恩计划的本质-基督代替罪人死-所彰显的上帝的爱,更清楚的认识。 基督的恩典远远超过亚当的犯罪对人的影响。 a.不如 (1)”只是过犯不如恩赐”,确实,过犯不如恩赐,不但是“不如”,简直不能拿来相提并论(正反对比多过平行预表)。 (2)荣耀上帝的作为,荣耀的基督,爱的救赎主,赏赐生命的主,怎可和罪恶的人、污秽蒙羞、死亡的人相提并论呢? (3)亚当代表的是旧时代的人,是死亡时代的人,怎能和基督代表的新时代的人,是生命时代的人相比呢? (4)亚当代表的是旧造时代人的失败(犯罪),基督代表的是新造时代的人的得胜(新生命),又怎能相提并论。 b.过犯 过犯这一字,保罗有较轻化的用法,虽然他未直接用罪(άμάρТημα),但应是此字的同意词。但他用“过犯”是告诉我们:与基督恩典在我们身上的恩重如山相比,过犯在我们身上是相对比较轻的。 “过犯”指的是人的“跌倒”或“堕落”(直译),清楚说明在亚当里面人的光景-堕落的人。指出那是人类“错误的第一步,从正途中偏离(参来6:6离弃),破坏神人关系的过犯,是“借着亚当罪恶入世”。而“恩赐”(χάρισμα),是上帝加在人身上的诸多的恩典,说明在基督里面人的光景-丰盛的生命。这是人不配得的神的恩典,是基督为人类所成就的事工。所以,是“借着基督恩典入世”。 保罗强调的应是人在神面前称义地位的优沃赏赐。如此就有别于17-21节的称义其它强调点。确实,我们要记得“过犯不如恩赐”,神赦罪的恩典,使我们不必惧怕,也不会因自己的罪,不敢到神的面前。 c.加倍: “若因….何况….岂不更加倍临到众人”:这句话的重点也在强调基督恩典的超越性,特别从“罪的结果-死亡”和“恩的结果-丰盛的恩典”两方面比较。 一人的过犯与众人的死亡:一人特别指亚当,众人特别指“全人类”,这是一件既成的事实,无法改变的结果,保罗己在前面说的很清楚,因此,这里出现的意义和价值,乃在表彰下半句神的恩典更超越的功能。 “亚当的罪”在本句中对应的是“神的恩典”(而不是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赏赐),其最主要的目的在强调“赏赐”乃是“神的恩典”。其意义有:u“一切的恩赐是从神而来”。v基督的恩典与神的恩典是平行运用的。w作为“显为丰盛”的主词。 “众人的死”对应的就是“恩典显为丰富”。基督恩典的超越。在必死的罪的结果中,为众人开出一条生路来,只说到恩典的丰富,比罪所带出的结果,更加倍的临到众人。至于恩典的内容,就是下一节(16节)所说的‘称义”。 2.基督称义超越定罪(5:16): 这一节的比较重点,在强调从“称义”和“定罪”此二个“审判的结果”不同的角度,解释称义与定罪之差别何在?由此看出基督恩典的超越。 a.审判是由一人的罪而定罪: 本节可直译为“因为审判是由一人而来,以致定罪;恩赏却由许多过犯而来,以致称义“(Cranfield)。虽然译文是平行句,但他认为,因着亚当过犯而来的审判,与神藉基督所赐之恩典的赏赐,两者之间具有决定性的差别。 保罗从审判的角度看,我们全人类被定罪,都是从亚当一人犯罪而造成。因犯罪者必须接受公义的伸张行动,就是罪必须经过审判和定罪。亚当犯罪时尚未有成文的律法,他所接受的审判当是那位公义的神的审判,也由公义的神定罪。 b.恩赐乃是由许多过犯而称义: 为何一人犯罪就定罪不如恩赐? 审判只是一次过犯的结果,一次的犯罪,应该接受审判,这是一般常理所能理解的;但是恩赐却是神对人类无数次过错的回应。神却以祂白白的恩典来响应人类历世历代所累积的罪(一切的罪过和罪疚),这是超乎人所能理解的。恩赐就是神迹中的神迹。 称义与定罪二者最大的不同乃在其结果,对亚当宣告的审判,导致所有人定罪,但神的恩赐,却导致称义。(不是所有人称义,而是只要人愿意相信耶稣-神恩赐及救法,接受就可得救称义)。基督的恩典的赏赐,超越过人类过犯的结果。 当我们读到这里,我们至少有几个领受: 当人犯一次罪因着公义必须接受审判时,神恩典的赏赐-称义的计划早己预备,祂正按着祂的时间,兑现祂的承诺。 神的公义必须满足-定罪的审判;神的慈爱也必然彰显-恩典的称义。 不但亚当的过犯,人本身自己的过犯,只要是相信的人,过犯就必得赦免。 3.基督作王超越死权(5:17): 继恩典胜过过犯(15节),称义胜过定罪(16节)之后,保罗有关基督与亚当的比较,着重在:谁在人的生命中作王的问题。是死作王掌权,抑或基督作王掌权?保罗的肯定就是,那些己经受洪恩(15节所强调的重点),己经蒙称义(16节所强调的重点)的人,更要因耶稣基督在他们的生命中作王,而远胜过死亡在他们身上作王。17节提供了我们对保罗强调基督恩典超越的思想进程:受洪恩→蒙称义→基督在生命中作王,这也是基督徒所必须脱离的三项权势。 a.死的掌权作王: 17节上和15节上的句子结构是一样的, “如果”强调的不是假设,而是一个既成的事实-死的掌权作王。 亚当的过犯不仅带来全人类的罪,也带出罪的结果死亡,更大的威胁则是死如同魔王一样掌控了全人类,使人类在死权之下失去了自由。所有亚当的后裔全都在死的权势之下。 死的掌权之影响力之大,己经不再指“从亚当到摩西”死就作了王,更是一直延续到现今,今天我们仍都在这死权阴影中。但我们并非绝望或无望,因为基督掌权为王。 b.基督掌权作王: 基督掌权作王那是当然的真理,但保罗在此强调的是基督徒作王,而不仅是基督作王,就是己经受洪恩、蒙称义的基督徒,借着基督在生命中作王的真理。 保罗对比 “死亡作王掌权”的对象不是 “基督作王”而是“基督徒作王”(专指那些己受洪恩,蒙所赐之义的基督徒)可能有人怀疑这个可能性,但保罗确实是如此地强调那些真正受恩称义的基督徒作王的真理。 只是保罗有二个强调的前提,来平衡这个真理: 基督徒是借着耶稣基督我们生命的王作王,生命的主是耶稣基督这一个真理,是一切真理的根基。基督徒要作王(掌权)是一个圣经的真理,我们要与基督一同掌权为王。(启20:4、6,启22:5作王到永远)。 保罗强调我们的作王,是未来的 “will reign”的时态,与上面所说的末日的作王真理是一致的,这虽然是末日才会完全应验的真理,但不影响基督徒预备作王的真实性。 基督徒作王掌权的意义,乃在他们不再受死权及罪权的掌控,他们可以不必再推托责任,也可以不必再无力于自己生命的主权,可以因着耶稣基督学习作王掌权,特别是: 可以借着耶稣基督的能力抵抗罪权辖制及罪恶引诱。 可以借着耶稣基督的能力,管理自己、自己的生命主权(委身于主)、金钱(奉献给主)、时间、才干(服事于主),不再受制于撒旦。 可以藉耶稣基督的能力,管理世界(参林前6:2)。 不要忽略神给我们王的身份(君王般、或王子)及王的权柄(作王),虽然我们尚未完全,但并不损及这真理在我们身上的应验,但愿我们有愿意耶稣基督作王的心志及学习的行动。 保罗不但以“生命作王”对比 “死的作王”,(17节)到了下一段落中,他将更以“罪作王”对比“恩典作王”(21节),强调神的拯救工作是“恩典”胜过罪恶过犯,神的宝座是“施恩的宝座”,我们可以坦然无惧地来到“施恩宝座前”得怜恤、蒙恩惠,作随时的帮助。 保罗的结论就是,这一切都是“因基督耶稣一人”(17节)“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(21节)。保罗深信基督超越亚当,恩典胜过过犯。这也是他要为“因信称义”的超越性定案的时刻。 3.4.3.因信称义的定案:(5:18-21) 这是罗马书1-5章“结论”(5:12-21)中的“结论”(5:18-21)。 保罗的用语就是“照样”(18,19,21节三次)。意思是在亚当里,人如何因亚当的过犯定罪,接受死的结局,照样,在基督里,人可以因基督的义行(代死),称义罪得赦免,得着生命,永生的结局,而且“罪显多,恩典更显多”。 1.基督使我称义得生(5:18): a.基督的义行: (1)基督的“义行”可能的意思有三: u称义的举动。v拥有公义地位的光景。w公义的举动。 其中v是最不可能,因为基督不需要再拥有,祂己经有公义的地位、光景。 其中u应该是人所需要祂为人所作的称义(18下半节 “称义”)的意义,也不是。 最合本处经文意义的应该是w公义的举动,指耶稣自身所作的那义的行动,(中文和合本译为义行非常贴切)。 (2)经文上下文 基督的义行,与上、下文的“过犯”形成自然对比,也与19节的平行词”顺服”相符合,所以指的是基督自己本身的义的行动,而不是祂使人称义或自己义的光景地位。 基督的义行指的是耶稣所作的什么事呢? (3)广义上下文 狭义来说,就是指祂的“赎罪代死”,在十字架上所成就的义行。这是整个5:6-11节的代名词。“义行”代表祂为罪人死,钉十字架、流宝血所成就的义行。 广义来说,基督甘愿上十架,是源于祂生命的顺服,正如19节马上接续所要提到的。只是二者在讲的重点上有所不同。义行强调的是生命拯救的工作,顺服则强调祂代表全人类在神面前生命对神的态度。 b.众人的称义: (1)众人的称义,是建立在基督的义行上,没有基督的救赎,就没有众人的称义。 但要留意的就是在基督的义行,和人类的称义之间,不是一个必定产生的结果,中间必须有一个要件(不是条件),就是人必须以“信心”到基督的面前,相信祂得救恩。信心连结了基督的义行与我们众人称义之间的关系。基督—称义的根基,信心—称义的联结。 (2)众人的“称义”,不仅说到“被称义”,就是神在我们身上的所作“称义的举动”,更是讲到我们生命的光景和地位,就是我们在神面所拥有的公义的地位。 “称义”和“定罪”明显地都是就法庭审判的角度而言,保罗明显地要为“因信称义”作一个清楚明白的定案,也要我们清楚明白我们得救后的光景和地位,我们因基督的义行己经被称义了,不再被定罪,是脱离罪和死亡了,那就是我们的信心。 称义是从身份和地位来看得救的人与从前在亚当里的旧人的不同,乃是无罪与定罪的不同。但是保罗为何要讲“称义得生命”而不单讲“称义”?最重要的是要让我们明白,称义的结果,是带来生命本质的全然改变,就是我们与旧人有一个截然不同的、全新的生命,在基督里而不是在亚当里的生命。 (3)在基督里新生命是何等的宝贵和重要,若是没有得着新生命,仍旧是在亚当里的旧生命, 那么,我们纵然现在被称义,身份和地位被定为无罪,但是生命的本质仍旧是罪恶的本质,我们仍旧再度陷入罪中,再次被定罪。 一方面,保罗也以得生命与称义这一体两面的救赎大工,提醒我们:得生命(新生命)之道别无他法,只有因信称义;也告诉我们珍惜称义后的新生命。 再方面,也借着“新生命”作为未来6-8章的主体,说明“生命成圣之道”与1-5章的“生命称义之道”连结。我们既然生命称义,就应当追求生命的成圣,这同时也提醒我们,得救是神完全的工作,祂使我们的生命称义。但是得救的持守,我们却必须自己负完全的责任,我们必须倚靠圣灵竭力追求成圣,得救的工作有神客观成就的事实,也有我们人主观追求的一面。 现在,我们己经因称义得生命了,要珍惜脱离在亚当里,而真正进到在基督里的生命,竭力追求成圣的生命。 2.基督使我蒙恩成义:(5:19-20) 19节是接续解释18节的,以“因为”开始,说明了二节的关系。特别是对比的比较亚当的悖逆和基督的顺服。 a.亚当的悖逆: 18节的句子是比较不完整的子句,目的应是用来作为第12节的对照,而19节则是完整的句子,再度比较基督与亚当的不同。 (1)亚当犯罪的本质是什么? 就是“悖逆”,是故意不顺服。不是一种无意的犯行,是一种意志上的决定,或许有内心的交战挣扎,但是最后却作了悖逆神的决定,导致犯罪。 保罗所说的,是让我们认识那种在人性中潜藏犯罪的本质“悖逆”,这都源于亚当在犯罪前决定故意不顺服的悖逆。 既然保罗本段的用意是在为一切下一个定案的结论,所以,他为亚当的罪行定下了罪名,定了罪案,以 “悖逆”结论,正说明了他透彻明白罪恶的根本性质,就是悖逆神。 (2)亚当悖逆的结果,就是众人“成为罪人”,但我们要留意“成为”这个字的解释。 原意是有“指派”、”任命”的意义,所以,不是指一个人道德上的善恶被改变,或是性格上的改变,只是单纯地说被列为罪人,算作罪人,放在罪人的地位上。 所有的人(耶稣除外)都是因亚当的过错而成为罪人的,因为罪藉此可乘之机进入人类生命中,所有人也就活出犯罪的生活来了。 (3)保罗提醒我们,罪的本质,是一种对神态度的问题,这才是最严重的地方,但愿我们多多省察内心是否有 “悖逆”的问题。 b.基督的顺服: 基督耶稣一生的工作,都是以生命的顺服作为根基,也成为我们追求成圣的榜样。 (1)这里的“顺服”就是18节“义行”最好的批注,指耶稣除了救赎人的罪代替人钉死在十字架上,最重要的就是反映了祂整个生命的顺服,尽心、尽性、尽意、尽力爱上帝,并爱人如己。 耶稣基督的顺服,是以祂听从神的话,倚靠圣灵的能力帮助,胜过那悖逆之首撒旦的试探引诱作为祂顺服的起首。(太4) 耶稣基督的顺服,是以祂顺服神的旨意,甘心放下自己的意思,为世人尝了苦杯。祷告寻求神的旨意,是祂顺服的秘诀。基督顺服的榜样是:祷告寻求神。听从神的话。倚靠圣灵的能力。顺服神的旨意(放下自己)。 保罗在腓2:5-8提醒我们 “以基督的心为心”,其中也特别提到祂的 “顺服”—以至于死,且死在十字架上,证明了祂是真正顺服到甘愿代替人死,成就神的旨意。 (2)我们是否真正完全顺服?像基督顺服到献上(牺牲)自己,放下自己的地步?或是我们在学习顺服的功课上仍有挣扎?我们当效法基督的榜样,完全顺服。 (3)基督的顺服,带出的成义,与亚当的悖逆,带出的罪果,是截然相反的。基督的顺服,众人成为义,当然不是指所有全人类的得救,乃是有一前提,就是那些“在基督里有新生命的新人类”,正如所对比的,旧人类在亚当里都犯了罪,新人类在基督里得着成为义的生命。从顺服神旨意的角度看,基督顺服了神,而亚当悖逆了神。 c.基督使我们蒙恩典:(5:20) 保罗在最后的结论中,不忘就犹太人最关心在意的“律法”,给予其明确的定位,就其“定案”的角度看,就不会有觉得突然插入律法问题的意义何在的质疑了。 (1)律法显明罪真是罪: 就律法的目的而言,保罗并没有在此全部说明神赐下律法的完整意义,只是就“罪”的角度,说明律法在罪此事上的意义。本节开始以 “ϊνα”(好使,好成为)就是要表明律法的结果,或是目的、用意。律法对罪而言,是有特殊意义存在的。 律法就罪的角度有一特殊意义,就是使罪显明它真的是罪。正如前面所言,在摩西成文律法颁布以前,罪己经存在,但是因缺乏明确的罪名定其为罪。所以律法的功用不是在引人犯罪,而是将人己犯的罪,明确定出其罪名,证明其真的是罪。 律法怎会叫过犯增加?(显多原为增加)并不是律法诱人犯罪,而是律法明确定出罪恶,益发显出人悖逆神,故意犯罪,故意不服的特性,恶贯满盈,真的是罪。这个增加的意思应不仅是指量上的增加(罪名多),更是指质上的增加(故意悖逆)。 律法“外添”是什么意思?加二:4是圣经新约其它唯一一处相关的经文,那里译作“引进来”。可见得是中途的插入。在人犯罪后,律法中途的插入人类,为要证明罪的本质。虽然是中途,显然是非常重要且紧急,而不是附属地位的贬抑,“外添”可作“出现”(παρεισήλθεν),原意有“沿着”“旁边”的意思,律法在什么旁边?在罪的旁边。作什么用?作证明罪显为罪之用,意思就明白了。 (2)恩典比罪更加显多: 保罗从律法的角度去分析罪之后,又从恩典的角度来分析。 就恩典而言,律法也是外添的,在恩典之外。因律法没有给人不犯罪的能力,人也不能因律法称义。只有恩典才能使人称义,才能给人行律法的能力。 罪在哪里显多,人就看见自己的丑陋、过犯,也就更加渴望神的圣洁及救恩。 “罪显多,恩显多”,不是“人犯罪愈多,就可以得到神更多的恩典”(例如:大陆某些错误教导人犯罪,愈犯罪就愈讨神喜悦。)正如罗6:1 “…我们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显多么?”清楚说明犯罪不是获取神恩的途径。 路7:40-47耶稣用债主免二个欠债者(50两和5两银子),问彼得:债主开恩免债,那一个会更爱主人?彼得回答:“多得恩免的人”。可见“罪显多,恩显多”是指我们信主前的罪多,显多神的恩多(恩免罪债);信主后,就截然不同,信主后我们不再是多犯罪,而是“爱主更多”。主的赦免(罪)更多,表明祂的恩多,我们必须“爱主更多”。
信主前 得救 信主后
就保罗时代而言,“罪显多,恩显多”的实际状况,就是以色列人顽梗拒绝神的弥赛亚,完全自我中心,并将耶稣交给外邦人来钉十字架,那种罪极至多的地步时,耶稣甘愿钉死在十字架上,为世上人,也为那些钉死祂的人,流血舍身。神莫大怜恤的恩典,在罪人的身上,就显出那是恩上加恩的恩典。 恩典的增多才是神最终的目的。罪与恩是不可分的,罪不是终极目的,恩典才是。 在此形容恩典增多的字和15、17节的 “丰盛”相同,但意义上和本节的 “增多”无太多分别。只是在字前特别加强 “超等”表明罪的显多,则恩典增加的更多。 新约中只有另一节圣经与此处用相同的字,在林后7:4译作 “多多”。若从文法上分析,过犯显“多”(πλεоνάζω)的“多”是比较级(原字πλέоν,另一字: περισεύω 是最高级)恩典显“多”的“多”就是比最高级还要更高了。保罗要题醒我们,罪恶与恩典不是等量的多,而是超过的多,恩典“格外丰盛”(参提前一:14)远超过罪恶。 像大水一样的恩典,远超过罪恶,过去如此,现在依旧是如此,我们应当确信神的恩典是格外丰盛。 保罗自己就是罪与恩比较最好的见证人,他自己说:“并且我主的恩是“格外丰盛”…在罪人中,我是个“罪魁”-然而我还蒙了怜悯”。没有一个罪恶是神的恩典无法遮盖赦免的,没有一个罪人是主轻看不愿拯救的。 整个基督的信仰,就是建立在恩典的基础上,因为那是神作工的基础,是恩典,而不是律法。 3.基督使我得着永生(5:21): 第三个“照样”比较的,是罪和死与恩典和生命的对立,这个人生终局(极)性的定案。保罗以“作王”的角度(掌权),再次的提醒我们,神的恩典己经掌权为王,神的宝座是施恩的宝座,罪和死亡的权势己经失败。基督在我们人类生命中最大的定案,乃是使我们得永生,那是上帝的旨意和心意。 a.罪作王叫人死(参17节) b.恩典借着义作王: (1)“因信称义是罗马书本段的主题(3:21-5:11),所以“义”的重要性,是不必质疑的,保罗在此结论的最后,三次提到义(18节—基督义行,众人称义;19节—基督顺服,众人成义,21节恩典藉义作王)。 这三次的义,使我们深刻体会上帝恩典作王的步骤,乃是u基督的义:基督顺服钉死十架的义行。v人的称义:完全是神的赏赐,给人称义的地位。w恩典藉义作王;人有神给的 义的地位和生命,上帝的恩典就藉义在人生命中掌权。 这使我们深刻体会恩典作王,乃以 “因信称义”的人为主,难怪保罗特别强调因信称义。因为那是神恩典作王的必要条件。 (2)作王掌权,强调的不是控制人,乃是说明人心中有神,自然有力量面对罪恶和死亡的权势,乃是不再受其辖制的光景,恩典作王,是神的国度在人心中的另一说法,人顺服神的权柄,神的福份也临到人,那是爱的权柄,不是罪的控制。 (3)主耶稣基督使我们得永生: 这是我们最熟悉的人生的终局,也是神救赎计划最美丽的句点。 永生的基础是“重生”(新的生命)(约3:3-6)。是“新造的人”(林后5:17),在今生得救的人身上己经萌芽开始。所以,再造(第二次创造)的生命,己经让人领略永生的美好了。 永生的意义,是得着起初神创造人时,人因犯罪而失去的,那个永远与神同在的生命。所以永生不只是指时间的无限永�琚A也更强调那个生命的品质和意义。 永生的重要,在避免永刑的审判,是人生的二条出路,没有第三条路可走,也没有其它的选择,这是人不可不面对,不可不重视的路,而且机会只限在人尚有气息时是最后的时限。 永生的得着,只有“因主耶稣基督”,因祂是唯一的”道路、真理、生命”(约14:6),祂是唯一的拯救(徒4:12)。这是无可替代,无法挑战的启示,是神的智慧(林前1:21),而非人凭自己的智慧所能解决,人的有限和无知,人必须承认,只有“相信”的人才得拯救。 得永生的凭借是基督,那是恩典作王的最高原则。也因着基督作王,我们才能有得永生的凭借—因信称义,也才享受基督作王的结果—得永生。 这就是保罗的结论,与约翰的结论一致,但更具条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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