罗马书查经讲义
编著者:
罗老师
0204 第二讲第四节  全人类被定罪
  

 

第二讲第四节  全人类被定罪 

2.4.全人类被定罪(39-20 

保罗此段在为1:183:8作一结论:外邦人、道德论者、犹太人都被定罪,全世界人都被定罪,因为全人类「都在罪恶之下」。 

2.4.1.人类都在罪权之下(39 

保罗把自己放回犹太人的行列中,他说「我们比他们强吗?」,「我们」是指「犹太人」,「他们」是指「外邦人」。犹太人不比外邦人强,这说法,要打破犹太人的问题:首先是自义,其次是自高,因为这是拦阻人相信 神的关键所在,非得除去这样的思想不可。

犹太人,特别是法利赛人中,普遍存在这种法利赛人的思想模式(参路18:9-14),这己是犹太人根深蒂固的想法,要打破是何等大而困难的一件事,但这是非破除不可的观念。 

2.4.2.人达不到神的标准(310-12 

保罗引证圣经要证明全世人在罪恶之下。他引证的形式,如同犹太教师引用经文时用的「珠串」catena,把意思相同,但出处不同的经文如珠子串在一处,来强化论述的全面性。

引证的经文,包括诗14:1-31,2摘要,3节全引)、5:9(全引)、140:3(全引),10:7(摘要),赛59:7-8(摘要)、诗36:1(全引)。

保罗认为世人的光景:  

1.没有义人(310 

没有义人,指没有人达到神的标准,在神眼中,没有人可称为义人(1:17)。

世上不乏性情良善、品得高尚,人看为完美的人,保罗就是其中之一,他自己也认为,就律法的义,是无可指摘(腓3:6),但在基督完美的标准下,他看见自己「在罪人中是个罪魁」(提前1:15),无法达到神的标准。 

2.没有明白人(311 

心思不开窍(参路24:2545,信息-信心标准、读经标准、等候圣灵),对神一无所知,对真理更是迟钝。 

3.没有寻求神的人(311 

人生方向及渴慕对象的错误。 

4.没有用的人(312 

人生毫无价值,没有意义,所作所有的都是虚无,因为偏离正路,如羊走迷(赛五十三6)。 

5.没有行善的人(312 

人的行为不符神的要求。连一个也没有(2次,3:1012):强调「没有例外」,包括保罗自己,及以色列中自以为例外的人。 

2.4.3.人的内心全然败坏(313-18 

1.口舌的败坏(313-14 

a.人心中所充满的,口舌言语上就说出来,人的言语,反映他内心的光景。

b.敞开的坟墓:指口中所出的话,多是「叫人死」的话,叫人失去信心,失去志气的话语。另一方面,也是指污秽的言语。

c.舌头弄诡诈,指欺骗或一口两舌,不诚实、说谎的言语。

d.虺蛇的毒气:指伤害人的言语。

e.满口咒骂苦毒:指埋怨 神、埋怨人、指责怪罪人,伤害自己(苦毒的根源)的言语。

我们不可小看口舌的败坏,口舌的败坏,正是人类罪恶的渊薮,正是教会弟兄姐妹关系破坏的罪恶世界(参雅3:1-12)。

要如何对付这样的罪恶?(a)要叫口舌学习顺服神的功课(消极)。(b)要叫口舌充满赞美神的感恩(积极)。(c)要叫口舌多说造就人的好话(积极)。 

2.行事的败坏(315-16 

a.杀人流血的喜爱: 

为一己的私利,不惜伤害别人的生命(例:戴维害死拔示巴的先生),不尊重别人生命的可贵。不但作,且喜好作,脚如飞跑抢著作。 

b.习惯残害暴虐: 

用自己的强势权力,去欺凌那些弱小贫穷弱势的人,不尊重别人的尊严。不但作,且习以为常,凡他们所经过之处,都充满霸气,所遇周遭的人,都盛气凌人。 

3.人生的迷失(317-18 

a.不知道与神和好的路: 

神给人与祂和好的道路,就是藉耶稣基督,成就了罪得赦免的救赎大功,人心也才能得到真正的平安,但他们内心充满罪恶,不知道,也不能明白神的救恩。 

b.不知道敬畏神的态度: 

他们口舌、行事为人充满了罪恶,以致他们高傲到不怕神,也因此「杀人杀红了眼」,连神都不怕,不怕将来的审判,就算有神,他们也不把神放在眼里,更不敬畏祂。

2.4.4.人不能行律法称义(3:19-20 

1.这是全人类都必伏在神审判之下的原因 

全人类都有神的律法,律法之下的犹太人,神给他们的旧约圣经作启示,道德论者或外邦人,神也给他们良心判定是非,如律法一般。所以律法清楚使人知罪(20b7:7),使人无法辩解。 

2.律法的积极功能有: 

a.彰显神的完美德性。

b.叫人知道如何讨神喜悦。

c.维持社会秩序。

d. 叫人犯错时知罪不推卸责任。

e.作训蒙师傅将人引到基督面前(加3:24),使人因信称义。

f.分别为圣的圣洁生活。

g.蒙福的道路。

h.维持义的关系。 

3.义的关系的维持 

律法原先最重要的目的何在?就在维持义的关系。 

a.律法赐下,是在维持义的关系,而不是因律法产生义的关系。

b.因为在摩西领受律法之先,亚伯拉罕就己经因信称义,直至摩西时代,亚伯拉罕以后的四百年间,人与神之间,都因信与神有着因信称义的关系里。所以,非因律法,乃因信,亚伯拉罕与神之间有义-「正当」的关系。

c.神赐下律法给摩西,重要的是用「爱神」,去维持因信称义的关系。(参申6:5、太22:37、可12:30、路10:27),是「尽心尽力尽意尽性爱神」。

d.但犹太人忘记律法的精神,渐渐以礼仪、规条等一条一条遵守,代替了爱神。塞缪尔时,「人自己作王」(撒上8:7)。扫罗、戴维、所罗门直至列王更迭,人渐离神。被掳后,犹太人形成了文士制度,以律法为中心,为了避免犯律法,就在律法上又加上了人的规条,不准作这,不准作那。 

4.没有人能行律法称义: 

a.律法既然不能产生义的关系,律法的目的也仅能维持义的关系,所以,谁能称义?只有因信,因爱神。行律法不能。

b.犹太人误解神赐律法的目的,又误解律法的精神,以致他们愈行律法就离神愈远,这真是极大的讽刺。

c.保罗给他们一个决定性的结论:没有人因行律法,能在神面前称义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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