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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马书查经讲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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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讲第二节 道德论者被定罪 2.2.道德论者被定罪(2:1-16): 从这章开始,保罗开始一个新的段落,是毫无疑问的。只是本段在何处结束、与第三章之间如何区分小段,则各有不同的分法。 保罗在本章一开始用了一个「所以」(和合本未译),来说明本段与上文之关系:就是有许多人自认为道德高超,不以为有罪,保罗因此用此词连接上文,使上文与本段产生关联,作为本段的背景。也说明上文所说的『罪』,不单外邦人有罪,那些自认道德高人一等的人(特别是犹太人也包括在内,v.17),这样的人更有罪。「所以」正是保罗指出那些道德论者的问题所在。 2.2.1.论断他人自己亦同(2:1-3): 1.论断者: 他们最大的特征,就是自命为世人的审判官,自认为是超越于世人之上,但保罗说:「无论是谁」,是官长、是道德家、是宗教领袖,都不可自视过高,因为我们所有的人,都是罪人,都将在上帝的审判之下,这是福音所给我们的启示。 2.论断者的问题: a.论断的目的和方式: 是以一种「定罪」的方式论断别人(定别人的罪和建议别人是截然不同的)。想借着定罪他人,显出自身的清高。 b.论断人却和别人一样是犯罪者: 他们所行的却「和别人一样」,这当然不是限定在他们犯罪的行为和别人一样,而是要强调,没有一个人是完全没有罪行的。有罪的人,又凭什么定人的罪呢?这就成了他们的问题。 3.论断者的结局: 保罗特别再用「无可推诿」、「定自己的罪」、「上帝的审判」,来提醒我们留意他们的结局。 a.无可推诿:(参一20) 保罗要强调的是,这些人在内心中知道自己犯罪和别人一样,可是在外表上却表现出高人一等的态度。他们自定己罪和面对上帝的审判是没有任何可推卸之词。 b.自定己罪: 保罗说每当论断者「判决」别人有罪(定人有罪),他就是「定自己的罪」(定己有罪)。 c.上帝审判: 保罗最后将他自己前面所说的话,诉诸于上帝最后的审判。「上帝的审判是针对那些行这样事的人而公义宣告的」。 他把自己和所有人放在同等地位上,以自身的谦卑,提醒我们不要轻忽:上帝才是真正的审判者,真正拥有定罪的权柄(人没有审判定罪权),因祂是至高者。 4.论断者的警告: 保罗又回去二1原点的问题,就是担心这些论断者,自以为有逃脱上帝审判的豁免权。 当时许多犹太人确实有这种「以为」的思想,他们最大的自恃,就是以为他们是上帝的选民,是与上帝立约的团体,他们必不至遭受上帝的审判。 正如旧约先知警告以色列人,上帝要毁灭圣殿,要使他们亡国被掳,以色列人虽罪贯满盈,他们仍不相信,为什么?他们「以为」圣殿代表神自己的同在,神绝不会背约离弃他们。 a.不要自以为是: 自以为与众不同,自以为高人一等,要认清自己是同列于罪人之中,不要论断别人,定人的罪。 b.不要自以为可以逃脱上帝的审判: 要留意自己所行,甚过看他人所行。要留意自己眼中的梁木,不要挑人眼中的刺。 2.2.2.藐视神恩刚硬不改(2:4-5): 保罗说道德论者的第二个问题,就是自己内心的刚硬不悔改;自认为道德高人一等,甚至自觉不需要救恩。由此看,这些道德论者,不仅对人高傲-论断人,对神也甚高傲-藐视神。 1.藐视神恩:(2:4) 这些道德论者,保罗警告他们,自以为可以逃脱神的审判,有几个错误的地方: a.对神态度的错误: 「藐视」指人在思想中看低了神(太6:24;林前11:22),不尊重神。也因此看轻了神丰盛的恩慈。 神的恩慈固然是神的本性(罗11:22;诗25:7,8;31:19;34:8;86:5;100:5;119:58;136:1;145:9,太11:30;路6:35;弗2:7;多3:4;彼前2:3)。也彰显祂的忍耐和宽容,来抑制祂的忿怒。 但千万不要误以为祂仁慈就不会惩罚任何人,以为犯罪能不受刑罚。或者像道德论者,甚至曲解「耶和华有怜悯、有恩典、不轻易发怒,且有丰盛的慈爱」(诗103:8;出34:5)等经文,不明白神恩慈真正的目的。 b.对神恩慈的错解: (1)神恩慈的目的何在? 保罗说道德论者「不晓得」,其实是「故意拒绝承认」(不晓得的本意)。显然,他们的这种对神恩慈的无知,是该受责备的。 神的恩慈「是要」-表明了神的恩慈「想要并计划要」的目的。 神的恩慈的本意是要引领人悔改。犹太人误认为「悔改」是向着外邦人(异教徒)讲的。其实,他们不知道,「悔改」也适用在他们身上,以致他们不晓得神的恩慈在他们身上,不是让他们犯罪不受刑罚,乃是要他们「悔改」才能免去神的刑罚。 (2)「悔改」是什么? 悔改的本意在:对罪及对义的想法和态度完全改变,进而在生活方式上有所改变。 若从人生方向而言,就是离弃罪恶(世界),归向真神(永生)。也就是方向上的改变,人生方向180度的大转变,就是从面向灭亡的罪恶道路上向后转,归向真神,走永生的道路。向前走,走一条新的人生的路。 「悔改」在保罗的书信,特别在罗马书中并不多见,原因为何? 在新约中,悔改的名词出现22次,保罗书信只有4次。悔改的动词出现34次,保罗书信只有1次。保罗少用悔改,而多用信心。 有人认为,因为真正的信心,不只是指离弃一种罪恶的生活方式(参林前6:9-11所述);信心更深一层的意义,更在远离一种「好」的生活方式-正如保罗昔日以法利赛人身份所作,那种靠赖自己的遵行道德律法想成就神义(腓3:6)。 如此,「悔改」就不足以涵盖这两方面的意思,所以,保罗多谈信心,少用悔改。其实「悔改」既是一种思想及行为上的改变,当然也能包含离弃恶行及自己善行二种意思。 更好的解释是:保罗以悔改为信心的要素之一,当他说到信心时,都己包含悔改,所以他多用信心。 其实保罗用「信心」,是为了与犹太人的「悔改」的想法有所区别,犹太人常以律法的角度去解释悔改,以为行为改变就得着悔改。对保罗而言,救赎是借着信靠耶稣基督而来,不是犹太人的靠律法而来,为了避免犹太人误解,他因而多用信心,少用悔改。这就足以说明保罗的用法上的现象。 2.刚硬不改(2:5): 犹太人中道德论者,因为对神及神恩慈的错解,所以他们内心就呈现出一种刚硬不悔改的态度。 在本节一开始有一「可是」,表示他们的行径-刚硬不悔改,与神的恩慈的本意-领他们悔改,相互违背。 a.背逆神传统的警告: 刚硬不悔改,其原本的意思,就是「顽梗」、「硬着颈项」,这是旧约中神对以色列人的警告(申10:16;耶4:4;箴17:20;结3:7)。如今,延续到新约,这是保罗对以色列人背逆神的那种传统心态,一种严肃的警告。 b.功德库传统的警告: (1)「积蓄忿怒」与耶稣所说的「积财在天」显然是相对的,保罗似乎有意再指出犹太人的问题,而这问题是什么呢?(参太6:19,20;路12:21;林后12:14;雅5:3;林前16:2;彼后3:7)。 (2)原来,犹太人对积财宝在天和积蓄忿怒有一传统的看法,就是:积财在天所得的利息,于今世就以功德和赏赐偿还,将来在永世里所得的,只有本金的归还。 (3)保罗想要警告他们,积蓄忿怒,则是将来本金和累积(以复利计算)的利息一并归还。他们不但不能得到预期的功德库的财宝,反而会受到忿怒库中的忿怒加倍的临到。 (4)保罗用更正面的肯动(v.3则是疑问句结束),作此警告的结束。 (5)神公义的审判、神的震怒,必在「末日」临到。神的恩慈在领人悔改,人刚硬不悔改,就为己积蓄忿怒,而人必须面对的就是神的另外一面:神的公义,神的震怒及神的审判。 (6)我们能逃避吗?我们是否像道德论者误以为「悔改」是外邦人的事,误解了神的恩慈?但愿我们每天过悔改的生活。 2.2.3.行善作恶各有报应(2:6-11): 1.报应的根据(2:6): a.保罗说:「神必照每个人的行为报应他」。究竟圣经是否支持这种「报应」的说法呢? (1)旧约的经文支持:诗62:12;箴24:12,传12:14;赛3:10-11,耶17:10;何12:2。神的审判是照人的行为,是圣经一贯的信息。 (2)新约的经文支持:太7:21,16:27,25:31-46;约5:28-29;林后5:10,11:15下;加6:7-9,弗6:8;西3:24-25;提后4:14;彼前1:17;启2:23,20:12-13,22:12。新约强调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旧约。 b.这报应的意义: (1)审判的必然性:「神必」说明末日必然的审判,不要心存侥幸。 (2)审判的普世性:「每一个人」说明没有人可例外,不要自以为可以逃避。 (3)审判的标准:「各人的行为」,各人所作的,不要以为神不知道不追究。 (4)审判的结果:「报应」就是指人所作的,必然有「相对称」的报应。 而这些审判的特性,在接下来的7-10节中都一再说明证实。 c.保罗用排列的结构来说明: 1.神必照各人行为报应人(6) 2.行善者得赏赐(7) 3.行恶者遭报应(8) 3’行恶者遭报应(9) 2‘行善者得赏赐(10) 1’神不偏待人(=必照行为报应)(11) 这就是我们了解的:神必按公平审判报应人的基本原则。 2.报应的比较:(2:7-10) a.行善者的报应: 保罗一开始说「凡」,指所有行善者,与第六节「各人」是相同的意思。 究竟在此所谓「行善」所指为何?指的是行律法吗?其实我们可以根据上下文来了解保罗所谓「行善」的内涵是: (1)不犯罪得罪神: 上文1-5节讲人藐视神的恩慈,刚硬不悔改,为自己积蓄忿怒的罪,因此,保罗所提出的「行善」,必然不是指那些靠自己行律法或自以为义的行为,反而是「坚心寻求善」的人。 (2)寻求神的赏赐: 罪人追求自义,行善的人追求什么?追求属乎神的尊贵、荣耀和不朽。「寻求」是指人意志所决定的方向。 ( i)荣耀: 荣耀是神要赐给那些属祂的人的恩典(如约17:24;罗8:18;林后4:17),是人只有在主里面才能得到的赏赐。所以,人寻求荣耀,不是像那些道德论者追求自夸自耀,或寻求从人来的荣耀,而是寻求从神而来的荣耀。这也证明这人的『行善』所追求的方向和动机及动力是正确的。 ( ii)尊贵: 尊贵是指被神看重,或是在神的家中被看重,如提后2:20-21所说「贵重的器皿」,这种被 神所看重的尊贵,也是存 神而来的。 ( iii)不朽: 不朽更清楚地说明,是指末世性的恩赐,特别犹太人相信是与神给蒙福之人复活生命息息相关的。正如林前15:50-54、彼前1:7所说,基督再临显现时,人必然可得着的。 (3)行善的坚忍: 保罗所说的「�琱腄v,是指在行善上的坚持、忍耐,特别指那种具有内在价值的、道德上的坚持。这些人不和那些作恶的人同流合污、或随从世上的价值观及潮流而随波逐流,这样的人是「择善固执」,是「有所为、有所不为」的坚持者。 (4)行善的结局: 善是否有善报?善报又是什么? 既然保罗所定义的「行善」是指人追求属乎神的赏赐,而不是地上的物质,追求的是永�琲漸糽R,而不是短暂的今生,那么行善的人,他们所能得着的是什么?他们能得着吗?保罗的答案是肯定的。 (a)永生: 神给人「永生」作为他们寻求 神的报应。「永生」的原意指「世代的生命」,这世代不是现今的世代,乃是将来的世代,神国度掌权为王的世代,永远常存的世代。 「永生」不是指我们的现今可存到永远,乃是指:有一个和现在不同的世代,和现在世代完全不同性质的生命在等待我们,作为我们行善的报应。永生就是人所寻求的「不朽」。 (b)尊贵荣耀: 人所寻求的,神给人作为回报,这是最好的礼物。 (c)平安: 保罗加上「平安」,特别是彰显神人和好,神悦纳人真心寻求神,神给人救恩是人与神和好,这是荣耀、尊贵、永生的前提。 这是人不曾想过,也未曾见过,是神恩上加恩的回报。 由此可见,保罗所说的「行善」,不是犹太人所说的律法,而是「追求神」-神的救恩及因救恩所给人的赏赐:荣耀、尊贵、永生。 b.行恶者的报应: 保罗以「惟有」作v.7「凡」的同位语,指「每一个」。 (1)究竟保罗所说的「作恶」是什么? 是我们一般所想的「犯罪行为」吗?保罗似乎没有那么定义,因为他并未列出一长串「罪行清单」(如1:28-30)。可见得这些道德论者的「作恶」是另外一种型态,就是「结党、不顺从真理,反顺从不义」。回应出1:18所说「行不义阻挡(压制)真理的人」。 所以保罗所谓的「行恶」内涵应该是: (a)自私自利的「自我主义」: 关于「结党」的翻译,源自一个指「雇工」的名词,这名词的动词可得「作雇工」及「雇用政治游说者及党派精神」,所以,传统上也就以「结党的精神」来翻译此字。若是如此,则此就可解释作那些不顺从神的真理,耽溺于不义的人组成一个反对神的党派。 但是,这个字目前的释经学者却作另一种解释,就是解作「自私自利」,他们认为此字最初指「逐日计薪的雇工」,动词则是「为薪酬而工作」,则本节可译作「只为一己利益而工作, 对公益无贡献」。所以现代中文译本、新译本的中文圣经都己翻译作自私或自私自利。 「自私自利」是否是一个较好的翻译?至少,这是一个合乎圣经通俗翻译,意即:「自顾自己」或「自私自利」的作法。 圣经中有四处经文亦可作如此解:如腓1:17,2:3(结党),雅3:14、16(嫉妒、纷争)。 这翻译也符合和「不顺从真理」、「反顺从不义」背后潜藏的犯罪因素-自我中心主义。 (b)行不义阻挡真理: 参1:一18下之解释。 我们明白保罗指出道德论者的罪,并不全指外表行为的罪,更大的罪乃是人的自我--自私自利的自我主义,顺从不义压制真理。而这些都是潜藏在人的内心,不易为外人知的罪恶。 (2)行恶者的结局 (a) 永世忿怒恼恨 保罗说行恶者,会有忿怒恼恨「主动」临到他们(与永生「报应」中的永生是直接受格不同,忿怒恼恨是主格)。 忿怒恼恨都是指神的忿怒,恼恨是作为忿怒的加强语词。忿怒与永生是相对的,代表的是神审判后的烈怒。刑罚,说得具体些,就是永死-不是生命的结束,乃是生命永�琲漲D罚痛苦,永生是得救恩者的结局,永刑则是不能得救者的结局。 (b) 今生患难和困苦 行恶者不但在永世中有报应,在今生中亦有神在末世中审判的宣告临到他们,就是「患难」和「困苦」。 患难和困苦,保罗在林后四8中曾用来形容自己所受的苦,却不被「困住」,「作难」却不失望。一般来说,患难指由外在环境造成的压力或困难。困苦则是指内心的痛苦。 行恶者的患难、困苦是什么呢?在旧约中有两处经文可能可提供我们了解:赛8:22指的「艰难、黑暗、痛苦」(或译作患难、困苦、和黑暗),保罗将旧约神审判以色列人的预告,化为普世受审判的景象。申28:53,参赛55:57:指「仇敌围困窘迫」,描写神末日的忿怒。 3.报应的公平(2:11) 2:5说,神的审判是公义的,作为v.1-4的结论,同样,保罗说「神不偏待人」,神的审判是公平的,来作v.6-11的结论。但似乎「先是犹太人,后是希利尼人」并未反映出公平?要如何解释呢? a.救恩与审判的双重优先,说明了 神真正的公平: 保罗刻意将审判犹太人放在前面,说明了 神的公平,因为犹太人比外邦人在 神面前领受得更多:与神的关系上(摩3:2)、对神旨意认识上(罗3:2;2:20)、神向人传述救恩上(1:16;徒13:46)。所以领受得优先,受审判优先也就自然,这是神的公平原则,正如保罗所说,审判要从 神的家起首。 b.神不因与犹太人立约关系,改变审判标准,说明了神真正的公平: (1)「不偏待人」,原意指在神那里并无「以貌取人」这回事,新约另三处经文是弗6:9,西 3:25,雅2:1)。因为上帝是审判者,绝不看情面。 (2)「以貌取人」按中东习俗,指「提起脸来」,就是在上者将那些向他俯首问安姿态的人,提起脸来表示接纳和欢迎。应用在此,保罗的意思应是说,在审判这事上,犹太人不能因他们是神的选民,与神有立约的关系,就可享特权或特殊待遇不受刑罚或从轻发落。神审判不因关系、权利、地位,乃是根据人实际的行为表现,这正是神审判的公平。 4.报应的矛盾? 保罗在这段经文提出,「照....行为报应......」(v.6),是否和第一章16-17「因信得救的福音真理相互矛盾」?特别第七节「行善者得永生」是否和「单凭信心,不靠行为」的得救原则相互矛盾(参加二15-16;罗三28-30)? a.按行为审判的原则与因信称义、得救的原则并不相矛盾。 (1)因为保罗说明照福音的判决(2:1∼3:20),没有一个人能达到那善行的标准,连犹太人也不例外,因此,保罗不但是在教导「靠行为称义得救」,反而是对犹太人「因行为称义」,那种自恃自满的教义提出警告。 (2)这消极面的指证,是为后续「没有义人,一个也没有」(3:9),及犹太人不义,埋下伏笔。 b.若没有一个义人,那应如何解释这段经文? (1)最佳的解释,就是把此处的善行,解为信心表达的行为。就是把善行当作是信心的证据,在神公义审判时,作为呈堂的证据。而唯一能证明的就是我们的工作。 (2)这也是保罗和雅各布共同教导的真理:得救的信心必然产生的好行为。雅各布书2:18「我….借着我的行为,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。」。保罗的教导在加拉太书5:6「以…行动表现出来的信心」(现代中文译本)。 (3)所以,行为的好坏,是我们得救与否的证据,不是我们得救与否的条件,所以「按行为审判」与「因信称义、得救」无矛盾。 c.神公义的审判是基于我们的所作所为,是因为这段经文中指出的是: (1)人的目标(我们所寻求的)、行为(我们所作的)、结局(我们的去处),所以寻求神(人生目标)、�琱艀瘚翩]行为),神以永生报应他们(结局)。相反的,背逆神(人生目标)、不义压制真理(行为),忿怒恼恨是他们的报应(结局)。 (2)在马太福音登山宝训(5-7章)也有类似的用法,耶稣也提出人的两种志向(追求物质丰富或寻求神国)(太5:24-34),及两种行为(好、坏果子及是否遵行教训的两种根基)(太7:15-27),说明人生的两种结局(永生与灭亡)(太7:13-14)。 d.所以,按行为审判不是指人靠着自己的行为称义,赢得神救恩的条件。 善工与恶行二者都不可能赚得救恩。二者的差别在于:恶行说明人固执骄傲顽梗自义的证据,而善行则是人悔改谦卑、信心得救表现的明证。 e.保罗积极地指出这种信心的表现,乃是为后续指出基督徒重生称义的论述,先预下因信称义必要的伏笔。 f.基督徒是否在「按行为审判」之下,或是另依其它原则? (1)在保罗的审判论述中,确实另提到「信徒受审判」(罗14:10,站神台前,林后5:10-按所行、或善或恶受报)的经文,特别这些经文不是提到「永生」-得救的问题,而是「受报」(得奖赏)-得赏的问题。(参林后3:11-15)。 (2)那么,基督徒适用哪种审判?是否有双重标准而不公平?其实,神公平公义「按行为审判」的原则,是同样公平地适用基督徒和外邦人及所有的人。基督徒与外邦人之差别在,基督徒己通过救恩审判,他们一生的行为见证他们的得救,在得救无问题的审判后,接着是「得赏」的问题,即是另一类的审判,所以,两类审判确有不同,基督徒同时要有二种判定:得救与得赏。 (3)基督徒按因信称义的救恩原则,称义得救,行为是他们的见证。基督徒也按行为的见证(信心的果子),按行为审判原则得赏。 g.保罗的目的: (1)消极目的:保罗依神按行为公平公义的审判原则,否定犹太人因行为称义的教导,并提出警告。 (2)积极目的:藉强调神公平的审判,指出无人能到行为得救的真理,间接地衬托出信心、恩典的必要,乃是因为人犯罪的事实需要,只有恩典和信心是得救的途径,指出因信称义的出路。 (3)写作目的:在整体段落信息的需要上,为后段预留伏笔。 2.2.4.良心律法定罪尺度(2:12-16): 本段一开始以一个连接词「因为」开始,表示要作为v.1-11的结论:「神不偏待人」的证明,并加以引申,讨论「没有律法的人」和「有律法的人」若犯罪,虽是不同状况,但二者却有相同的公平审判尺度。 1.两种不同状况:(2:12) a.没有律法者(不在律法下)犯罪,结局是灭亡,这是所有「凡」犯罪者共同的结局。但他们的审判并不是照着律法,至于如何审判?保罗将在下文说明。 b.有律法者(在律法下)犯罪,结局当然也是灭亡,他们的审判当然是按着神的律法审判。 2.一种共同尺度:神称义的基本要求(2:13) a.行律法称义,是神审判的要求,符合者称义,不符合者不得称义。在这样的原则下,神的审判尺度己经非常显明,并不因有无律法而有所差异。 b.保罗把「行律法者」提出,是要与「听律法者」作一对比,反映一个真实的状况,即是「听而不遵行」律法的光景。听和行的对比,可以参考雅各布书1:22-23,25的经文。 c.听律法者,就指那些听见神律法教训,有神律法知识的犹太人,他们自以为拥有律法,或自以为是的认为他们己遵行神的律法,却仍然不能符合神审判的尺度。 d.圣经中对「听」的意义,也有较完全的观点:就是不留心、不遵行,只是听听而己(创3:17、出15:26、申4:30、书1:18、赛1:19、耶11:3、12:7、弥5:15)。 e.「称义」一词在此是「未来时态」,可见是在末日审判时, 神台前审判后,被 神称为义,而有称义的地位,被 神宣告无罪,在 神眼中看为义。 f.行律法者是谁?行律法者称义,是犹太拉比熟悉的真理,他们也自认为行律法,但保罗显然不这么认为,所刻意把犹太人限定在「听律法者」的范围中。行律法者是指基督徒吗?有些解经者是如此认为,但从上下文看来,「行律法者称义」并不特定指谁,而是保罗所提出的一个神公义审判的尺度,不论重生的基督徒,或是下文所提的「外邦人」,都可适用。 3.外邦人可否称义?(2:14) 这是人类普遍性的问题,例如:中国人中也常问,在没有耶稣福音时代的人中,道德高尚的孔子是否可以得救?保罗试图在神公平审判,相同审判尺度-行律法称义原则确立下,处理这个问题。他的答复是: a.少数外邦人: 保罗所说的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」在原文中并非泛指所有外邦人都有能力行律法。因为「外邦人」前面并无冠词(the、a),所以不是指所有外邦人,或某个外邦人,而是指少数个别的外邦人。而且不是基督徒或犹太人(这些人可视为有律法的人)。 b.心中的律法-心的尺度 保罗在此提出了另一个大胆的说法,就是除了摩西的律法之外,还有另外一种型态的律法-心中的律法,是那些没有摩西律法者所拥有的律法。这律法的界定,保罗加以说明: (1)本性: 保罗所讲的本性,在经文中是与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」(上文),或是「行律法」(下文),相连结,是释经上一个难题,不同的解释大有人在。 若连结上文,则可指「本性是没有律法的外邦人」即「生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」。赞成者包括Cranfield等人,支持的经文是罗2:27生来未受割礼的及弗2:3,生来是可怒之子。 若连结下文,则指人依自己内心中神所赋予人的「本性」(自然律法),行出符合神律法的要求,这似乎也符合下文的「自己的律法」,及「是非之心」。 (2)行律法上的事: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能行律法上的事是真实或假设状况? 有人以本节开始的「若」说这是假设状况,不可能是真实,但事实上却不是如此,保罗书信「若」的用法,其它22处经文,多半是肯定的用法,亦就是指:「当有机会」、「一有机会」、「无论何时」,行律法上的事,是绝对真实的事。 Sttot即认为,虽然人堕落有犯罪状况,但也有人真实奉行十诫后六诫的行为(虽然他们没有十诫之律法):孝顺父母、尊重生命、忠于配偶、拾金不昧、诚实无伪、知足常乐。 (3)自己的律法: 外邦人没有律法,指的是他们没有摩西所提供给犹太人的律法。但是他们有「本性」提供的律法,所以虽然他们没有律法,仍能行律法上的事,因为对他们自己而言,「自己的律法」是神放在他们本性中,只不过不像摩西律法如此明文清楚。 c.律法的要求:(2:15) 律法的功用原指律法的工作(the work of the Law),更好的翻译是指「律法的要求」,顺着上文,则更清楚地指「律法要求的行为」。 (1)证显在他们心里: 「刻」有「证明、展示、显出」的,而且是一个说明现在的光景,而不是未来神审判时的情形。即是指现在律法的要求己在人心中的事实。 「刻在他们心里」有意与摩西律法「刻在石版上」(林后3:3)相对照,这提出一个很重要的真理:在外邦人的心中有刻在他们心上的神的要求。 由此我们也可引申出:外邦人无法逃避神的审判,因为神在他们心中深刻律法的要求,是明显的证明。 (2)良心的同证: 神的「律法的要求」在人心的另一个明证,就是人的良心(是非之心)。 保罗用希腊文「良心」并不是沿取斯多亚学派的解释意义,而是采取普通希腊文的意义:「与一己共有(分享)的知识」。多数指一个人与自身分担所犯过错的痛苦知识,简单地说,就是人犯错时,那种自觉「不安的良心」的「痛苦的感觉」。 良心虽然不是「本性」中那种刻在人心中的「律法的要求」,但是良心是一种内心的机制,告诉人所作的是否合乎律法的要求,并是否加以遵行。 所以,刻在人心中的「律法的要求」是一种道德准则的来源。而「良心」则是对人是否遵行达到要求的一种道德判断。良心与「本性」(自己的律法),同证神的要求在人心中,因此更加强了人无法逃避神审判,要在将来向神负责的事实。 有时我们会说某些人「良心被狗吃掉」或「没有良心」,这多少说明人心有良心的事实。但也反映出人「良心」没有一定标准的事实。因此,良心另外有功用,就是良心的交战。 d.良心的辩论 (1)有人以此良心的辩论,是发生在外邦人与其它外邦人彼此交往时,相互的控诉与辩论中,成为第三个见证彼此良心及律法之外的见证。但此种解释似乎较牵强。 (2)我们可以解释那是在同一个良心中,思想中不同的二部份,相互的作控诉与辩护的功用,这也合乎人心思意念常在二种声音中交战的真实状况。 (3)而且良心的两种功能:指控-或以为非;辩护-或以为是。都会在我们心中发挥,借着二种思想彼此间的较量,一来一往之间的交战,发挥良心的功能。 (4)在这种控诉与辩护的思想交战中,人更可以确定良心的存在,当人发现自己的罪恶,而在内心产生痛苦的感觉,并进而思想自己不能达到律法的要求时,思想己产生交战的作用,能否将生活转向符合神的要求,就看人心对神的顺服和委身了。 (5)但我们知道,绝大多数的人无力达到此要求,为何保罗还要提良心的交战功能呢? (6)我们要知道保罗强调的角度,是由「审判」的角度看,而不是由「救赎」的角度看良心。 保罗要强调:良心的功能,在神创造人时,己放在人心中的这件事实,神将律法刻在人心上,表示我们人对律法有一定的认知,人在面对神审判的时候,是不能以没有律法为推诿之词的。 当然,良心不可能使人行神完全的要求,因为那是重生的基督徒,在神的爱和基督的拯救及圣灵能力中新造的人,才可能达到的。 (7)所以,我们因此明白神审判的公平及公义,向着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是一致的。他们虽没有摩西的律法,但有另一种律法,良心本性的律法,成为他们是否合乎神要求标准的依据。 e.人心的隐秘事: 保罗最后作了一个结论,也是外邦人能否得救的关键经文:这经文包含了三项重要的真理: (1)神藉耶稣基督审判: 基督在神末世审判中的地位,在圣经中是明显的事实。耶稣自己己宣称父神将审判的事全交与祂(约5:22,27),祂也是审判之事的要角(太7:21;25:31)。 保罗也曾在雅典说:神定了审判的日子,又设立了审判官(徒17:31「设立的人」),这和彼得先前和哥尼流所说的一致(徒10:42「神所立定,要作审判活人死人的主」,参提后4:1)。 (2)神审判人内心隐秘事:(2:16) 「人是看外貌,耶和华是看内心」(撒上16:7),既己经向我们表明人和神看人观点的不同。所以神的审判和人的审判最大的差异就在「外表」与「内心」。 人只能看到人的外表,却不能看到人的内心。人心比万物都诡诈,坏到极处,谁能识透呢?(耶17:9)只有耶和华「鉴察人心,试验人肺腑的,要照各人所行的,和他作事的结果报应他」(耶17:10;参诗139:1)。(参林后4:2;弗5:12,传12:14)。 耶稣也说法利赛人在人前自称为义,可是他们的心,神却知道,人看为尊贵,却是神看为所憎恶的(路16:15)。 所以,神审判人是看人内心,因为祂是创造者,被造的.....万物,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,都是赤露敞开的(来4:12-13)。 神审判的公平与公义再次显明是无庸置疑的。包括我们所疑惑的,那些没有律法的,没有福音的外邦人,神的审判都是公平的。他们能否得救,自有神在他们心中隐秘事上作定夺,也非人所能置喙,人当关心的是,在神审判台前,自己是否能站立得住。 (3)神审判根据福音的原则 保罗说神的审判照着他的福音,并不是强调他的福音与其它使徒福音有何不同,反而,他是要强调他福音的真实性(参提后2:8),与其它使徒的相同性(参林后4:3;帖前1:5,帖后2:14,「我们」的福音)。 福音的共通原则是什么?就是因信耶稣基督得救、称义(参3:22)。今天,所有在福音之下的人,都是根据这个原则受审判。 l 结论: 在整个:2:1-16节我们看见保罗确定了几项真理: (1)神的审判是绝对公平、公义的。 论断人的必受审判,压制真理的必受审判。 有律法的(以色列人有摩西律法),按律法审判。 没有律法(摩西的律法),神创造时在人本性及良心中给人的律法(自己的律法),这成为神审判的依据。 人不可推诿神的审判。 (2)神审判的根据原则: 行律法称义的问题:保罗认为没有人能行律法称义(3:20)。 真正的称义在律法外,也就是福音内(1:17),最后审判的原则,也是根据福音判断,因信耶稣得救称义。 在福音之外,旧约的信徒可否称义?当然,根据来11章可见旧约有许多信徒得救,不过不是因律法或行为,仍旧是因信(11:2,及以下)。 在福音之外从未听闻福音者,神的原则是「人内心隐秘事」,根据人的内心光景公平审判,至于谁能通过,这是神的权柄,人无法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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