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盼望人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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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組查經分享 當定罪碰上憐憫 張明仁講述 經文:馬可福音二章23-28節 聖經分為舊約、新約,前者稱為律法時代、後者稱為恩典時代。耶穌界在兩約中間,耶穌一來、恩典就來了。律法本是借著摩西傳的,恩典卻是因基督而來。律法是為了審判,恩典是為了赦免。 潘傳道主日的信息是以「當定罪碰上憐憫」做為講題。這跟他前次所講的「無限的憐憫」講到行淫被捉的女人,兩相呼應〈經文:約八:2-11〉。「定罪」是根據律法,按著律法對照出我們生活的點點滴滴,來定我們罪,站在律法面前,我們都是罪人,我們生在罪中,活在罪中,每天看的是罪、聽的也是罪,律法讓我們清楚的看到,沒有人能行出律法,連保羅也說:「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」。若有人以為立志為善就能守住律法,結果就會如保羅所說:「我真是苦阿,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?」(羅七:24)。所有靠立志行善的人,最終都要發現他不能達到律法的要求,所以行出律法簡直就像要魚在空中飛,要鳥在水中游一樣的困難,在律法之下,凡有血氣的,沒有一個得稱為義。 但是「憐憫」卻是一種恩典,乃是透過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捨身受死,把我們在律法下犯的一切罪都還清、得饒恕,這就是恩典。在律法之下被定罪、處在絕望中的人,唯一的出路,就是來到耶穌面前得著恩典。不論何人,若離棄了耶穌,跑到恩典之外,就在律法的審判之下被定罪,受到律法嚴厲的審判,掉進永遠的滅亡�堣F。罪的代價就是死,但耶穌替我們還清了罪的代價,使我們變成得饒恕的義人,從絕望變為希望、從死亡變為生命,從地獄變為天國,這就是律法與恩典的不同。究竟有何不同?歸納起來,第一,律法是最善良的人也要定罪,恩典是最兇惡的人也能拯救。第二,律法告訴我們,罪的毒勾就是死亡,恩典告訴我們,神的恩典就是永生。第三,律法叫我們要還清罪債,恩典卻告訴我們,罪已得赦免。第四,律法讓我們知罪,恩典卻讓我們從罪中得救。第五,律法是刻在石頭上,恩典是寫在心�堛滿C第六,律法帶給人懼怕,恩典卻帶給人平安。第七,律法要求我們服從,恩典卻賜我們順從的力量。 綜言之,律法使我們罪顯露出來、降下審判,恩典卻是我們得憐憫、稱公義、用神饒恕饒恕來迎接我們。這就如同路加福音15章所記載浪子回家的故事一般,浪子背叛父親把父親的財產放蕩光了,然後吃不飽、穿不暖、又生了重病,一貧如洗地回家了。主張律法的哥哥,沒有辦法接受弟弟,定罪他,說:「他跟娼妓一起,把父親的財產都放蕩光了,這樣的人不能接受他,為這樣的人開筵席,簡直是荒謬,不行,他一定要接受審判,關進監獄才行!」但是作父親卻說:「不是!我這個小兒子是死而復活、失而又得的,我不計較他的過去,我要把他抱在懷�堙A讓他能變成一個新造的人!」父親接受了這個小兒子,給他穿好的衣服,好的鞋子,戴上戒指,然後為他擺筵席。大兒子是用律法的眼來看他的弟弟,用律法來定罪、審判他的弟弟;然而父親卻用愛心和憐憫的眼來看他的小兒子,這就是律法的眼和恩典的眼不同的地方,我們的神就像這慈愛的父親一樣。詩篇103篇12-13節說:「東離西有多遠,祂叫我們的過犯,離我們也有多遠,父親怎樣憐恤他的兒女,耶和華也怎樣憐恤敬畏他的人」。 回到剛才我們讀的馬可福音二章23-28節,這段經文和馬太福音十二章1-8節、路加福音六章1-5節,這三處經文都記載同一事件:主耶穌帶著祂的門徒經過麥田,祂的門徒就把麥穗掐下來,用手搓著吃,耶穌的門徒不是農夫,西門、安得烈、雅各、約翰都是漁夫、利未是稅吏,所以耶穌與門徒經過的麥地,應該是別人的田地,他們掐的也是別人的麥穗。這個動作竟然被法利賽人看見了,法利賽人在安息日不是在賞鳥,他們是在觀察。果然,這一班法利賽人就來興師問罪,覺得主耶穌和祂門徒的行為不對。為什麼不對?因為猶太人在安息日是不可以做工的。 法利賽人對耶穌說:「看哪,他們在安息日為什麼做不可做的事呢?」(可二:24) 我們來感受一下當時的氣氛,當我們聽到這「為什麼?」的時候就當謹慎,這口氣就像國會某些立法委員問政,在質詢政府官員,咄咄逼人:「為什麼?你給我講清楚!」講不清楚就抓住把柄!法利賽人就是如此。 耶穌引述舊約大衛的事蹟來反駁他們(可二:25∼26),因為大衛吃陳設餅的事件也是發生在安息日。耶穌對他們說:經上記著〈撒母耳記上廿一章〉大衛和跟從他的人缺乏飢餓之時,進了神的殿,吃了陳設餅,又給跟從他的人吃。這餅除了祭司以外,人都不可吃。 耶穌的反駁,不是反對律法,因為整個論述還是建立在舊約經書之上。耶穌的論據源自經書,結論也在安息日的概念之下,耶穌宣告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,清楚顯示耶穌的身分是在律法之上。這裡說到兩件事,第一,主說到祂自己就是神,同時也是一個人,所以祂說我是「人子」;第二,祂甚且說「我是安息日的主」,因為真實的安息,乃是從神而來的,主耶穌成為人以後,人子就是安息日的主。主在這裡好像是說:有我,就有安息。換句話說,有主耶穌,才有安息;得主耶穌,才得安息;享受耶穌,才享受安息;經歷耶穌,才經歷安息;充滿耶穌,才充滿安息。因為安息是與神有關的,沒有神,我們就不能有安息。一個人沒有經歷神、享受神、支取神的過程,這個人就不會有安息。 聖經在創世記第一次說到安息,(創二:2)「到第七日,神造物的工已經完畢,就在第七日歇了他一切的工,安息了。」這個安息不是聯於人的,乃是聯於神的。同樣的,主耶穌就是安息,祂是安息日的主。新約羅馬書十章4節也引證說: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」。 安息日既是爭論的核心,安息日的意義自然是關鍵所在。根據創世記,神在創造萬物後設立安息日(創二:2-3)。在猶太經書裡,安息日的重要性並不低於律法,安息日既是十誡的一條,安息日不單是文化儀節,也是生命次序的宣示。安息日律例的重要性毋庸置疑。 那麼請問:律法有提到安息日不可以掐麥穗嗎?根據舊約聖經,在別人田地採摘農作收穫是律法所允許的:你進了鄰舍的葡萄園,可以隨意吃飽了葡萄,只是不可裝在器皿中。你進了鄰舍站著的禾稼,可以用手摘穗子,只是不可用鐮刀割取禾稼(申廿三:24-25)。所以法利賽人所控斥的,無非是安息日不管甚麼工都不可做的規定,因為掐麥穗視同收割。但我們又又要問,既然律法規定安息日不管甚麼工都不可能做,但律法卻又規定,嬰兒出生後第八天要行割禮,那萬一嬰兒出生後第八天剛好是安息日怎麼辦?當兩條規定發生衝突,究竟要遵守哪一條?於是猶太拉比覺得有必要清楚規範一些細則,因此猶太律法的命令、律例、典章就如同牛毛、林林總總、鉅細靡遺。單就安息日就有三十九項不可做的事情,例如安息日不可以燒飯、砍柴、打毛線、放羊、不可以收割等等,連安息日走多遠都有限制,猶太人在安息日是不走遠路的,實際上走遠路或走近路,完全是字句儀文的事。關於違反安息日不可做工的規定來行割禮可不可以的這個問題,猶太拉比的解釋,是可以的。 我們不應沿襲猶太人在安息日的規例而守主日,我們所當留意的,是要看是否合乎愛心的原則。如果有弟兄正急需我的幫助、安慰,無論遠路或近路,無論是主日還是平常日,還是應該要走的。因為我們的根據是「愛」的律,不是「字句」的律。這種「愛」的律,比「字句」的律更週到,因新約這種「愛」的律法不是寫在石版上,是寫在信徒的心版上。有一個律法師來問耶穌,誡命中那一條是最大的。耶穌就回答他說:「你要盡心、盡性、盡意,愛主你的神,這是誡命中的第一,且是最大的。其次也相仿,就是要愛人如己。這兩條誡命,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」(太廿二:37-40)。羅馬書十三章8-10節:「凡事都不可虧欠人,惟有彼此相愛,要常以為虧欠。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,像那不可姦淫,不可殺人,不可偷盜,不可貪婪,或有別的誡命,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。愛是不加害與人的,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。」這幾節聖經很清楚說明「愛」就是包括了一切的「律法」,所有的律法的本意,不過是叫人不要加害於人。所以基督徒不是按字句來守律法,卻用「愛」來守看不見的律法。律法的字句無法涵蓋不同的時代、不同的地區的犯罪名目與方式,就像「割禮」已經不適用於今日以及外邦人。但愛神愛人的原則,卻適合於所有時代、所有地區的人。因此,我們所作的一切事,若是合乎「愛」的原則,便可以做;不然,就不可做。但願我們都活在恩典之下,不是活在律法的字句之下,不以律法的字句、禮儀的虔誠為滿足;倒要以心靈和誠實的敬拜,作為我們生活、事奉的準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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